- 扫一扫 -

- 留言 -

发改委:建立尖峰电价机制 较峰段电价上浮比例不低于20%

2021/07/29 15:58 来源:第一财经

尖峰时段根据前两年当地电力系统最高负荷95%及以上用电负荷出现的时段合理确定,并考虑当年电力供需情况、天气变化等因素灵活调整;尖峰电价在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

7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在峰谷电价的基础上推行尖峰电价机制。尖峰时段根据前两年当地电力系统最高负荷95%及以上用电负荷出现的时段合理确定,并考虑当年电力供需情况、天气变化等因素灵活调整;尖峰电价在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

通知提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季节性电价机制,分季节划分峰谷时段,合理设置季节性峰谷电价价差;水电等可再生能源比重大的地方,要统筹考虑风光水多能互补因素,进一步建立健全丰枯电价机制,丰、枯时段应结合多年来水、风光出力特性等情况合理划分,电价浮动比例根据系统供需情况合理设置。鼓励北方地区研究制定季节性电采暖电价政策,通过适当拉长低谷时段、降低谷段电价等方式,推动进一步降低清洁取暖用电成本,有效保障居民冬季清洁取暖需求。

通知提出,要建立分时电价动态调整机制,各地要根据当地电力系统用电负荷或净负荷特性变化,参考电力现货市场分时电价信号,适时调整目录分时电价时段划分、浮动比例。电力现货市场运行的地方要完善市场交易规则,合理设定限价标准,促进市场形成有效的分时电价信号,为目录分时电价机制动态调整提供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1〕1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电价改革、完善电价形成机制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适应新能源大规模发展、电力市场加快建设、电力系统峰谷特性变化等新形势新要求,持续深化电价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作用,形成有效的市场化分时电价信号。在保持销售电价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目录分时电价机制,更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消纳,为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提供支撑。

二、优化分时电价机制

(一)完善峰谷电价机制。

1.科学划分峰谷时段。各地要统筹考虑当地电力供需状况、系统用电负荷特性、新能源装机占比、系统调节能力等因素,将系统供需紧张、边际供电成本高的时段确定为高峰时段,引导用户节约用电、错峰避峰;将系统供需宽松、边际供电成本低的时段确定为低谷时段,促进新能源消纳、引导用户调整负荷。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比重高的地方,要充分考虑新能源发电出力波动,以及净负荷曲线变化特性。

2.合理确定峰谷电价价差。各地要统筹考虑当地电力系统峰谷差率、新能源装机占比、系统调节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峰谷电价价差,上年或当年预计最大系统峰谷差率超过40%的地方,峰谷电价价差原则上不低于4:1;其他地方原则上不低于3:1。

(二)建立尖峰电价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在峰谷电价的基础上推行尖峰电价机制。尖峰时段根据前两年当地电力系统最高负荷95%及以上用电负荷出现的时段合理确定,并考虑当年电力供需情况、天气变化等因素灵活调整;尖峰电价在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热电联产机组和可再生能源装机占比大、电力系统阶段性供大于求矛盾突出的地方,可参照尖峰电价机制建立深谷电价机制。强化尖峰电价、深谷电价机制与电力需求侧管理政策的衔接协同,充分挖掘需求侧调节能力。

(三)健全季节性电价机制。日内用电负荷或电力供需关系具有明显季节性差异的地方,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季节性电价机制,分季节划分峰谷时段,合理设置季节性峰谷电价价差;水电等可再生能源比重大的地方,要统筹考虑风光水多能互补因素,进一步建立健全丰枯电价机制,丰、枯时段应结合多年来水、风光出力特性等情况合理划分,电价浮动比例根据系统供需情况合理设置。鼓励北方地区研究制定季节性电采暖电价政策,通过适当拉长低谷时段、降低谷段电价等方式,推动进一步降低清洁取暖用电成本,有效保障居民冬季清洁取暖需求。

三、强化分时电价机制执行

(一)明确分时电价机制执行范围。各地要加快将分时电价机制执行范围扩大到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对部分不适宜错峰用电的一般工商业电力用户,可研究制定平均电价(执行分时电价用户的平均用电价格),由用户自行选择执行;不得自行暂停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或缩小执行范围,严禁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为名变相实施优惠电价。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用电量,通过改变用电时段来降低用电成本。有条件的地方,要按程序推广居民分时电价政策,逐步拉大峰谷电价价差。

(二)建立分时电价动态调整机制。各地要根据当地电力系统用电负荷或净负荷特性变化,参考电力现货市场分时电价信号,适时调整目录分时电价时段划分、浮动比例。电力现货市场运行的地方要完善市场交易规则,合理设定限价标准,促进市场形成有效的分时电价信号,为目录分时电价机制动态调整提供参考。

(三)完善市场化电力用户执行方式。电力现货市场尚未运行的地方,要完善中长期市场交易规则,指导市场主体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时申报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原则上峰谷电价价差不低于目录分时电价的峰谷电价价差。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购电价格应按目录分时电价机制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

四、加强分时电价机制实施保障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具体措施,有关落实情况请于2021年12月底前报我委。

(二)做好执行评估。各地要密切跟踪当地电力系统峰谷特性变化,动态掌握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情况,深入评估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效果,发现问题及时按程序研究解决。电网企业要对分时电价收入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产生的盈亏在下一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核定时统筹考虑。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准确解读分时电价机制,宣传分时电价机制在保障电力安全供应、促进新能源消纳、提升系统运行效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争取各方理解支持,加强舆情监测预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分时电价机制平稳实施。

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7月26日

编辑:刘群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本文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水泥网立场。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news@ccement.com。(转载说明
发表评论

最新评论

网友留言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水泥网立场

暂无评论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浙江电价调整!水泥生产成本要涨了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调整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青海调整行业峰谷分时电价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青海优化调整部分行业峰谷分时电价,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消纳。此次调整可降低用户日负荷11万千瓦,年增加新能源消纳约0.6亿~1亿千瓦时,减少碳排放5万~8万吨。

山东水泥企业注意!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用电即将加价!

山东省将对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企业实行用电加价政策,每项未达标都将增加电费。此举旨在推动企业进行环保改造,但也可能给利润下滑的企业带来更大压力。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决策部署,适应煤电向基础保障性和系统调节性电源并重转型的新形势,推动煤电转变经营发展模式,充分发挥支撑调节作用,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促进新能源加快发展和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现就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阶梯电价公函发布!福建省31家水泥企业不实行阶梯电价加价政策

公函对福建省有关电解铝、水泥和钢铁企业电耗的审核认定结果中,红狮、塔牌、华润等31家水泥企业不实行阶梯电价加价政策。

2023-10-27 电价 年度 华润 红狮
上拉加载更多
微信关注
时间 地区 均价
2024-05-2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453.72
2024-05-20

宁夏回族自治区

¥ 297.87
2024-05-20

青海省

¥ 411.41
2024-05-20

甘肃省

¥ 382.91
2024-05-20

陕西省

¥ 327.04
2024-05-20

西藏自治区

¥ 635.00
2024-05-20

云南省

¥ 308.20
2024-05-20

贵州省

¥ 312.57
2024-05-20

四川省

¥ 344.38
2024-05-20

重庆

¥ 331.21
2024-05-20

海南省

¥ 432.19
2024-05-20

广西壮族自治区

¥ 318.07
2024-05-20

广东省

¥ 312.72
2024-05-20

湖南省

¥ 316.14
2024-05-20

湖北省

¥ 307.95
2024-05-20

河南省

¥ 324.60
2024-05-20

山东省

¥ 319.18
2024-05-20

江西省

¥ 313.39
2024-05-20

福建省

¥ 303.10
2024-05-20

安徽省

¥ 314.72
2024-05-20

浙江省

¥ 328.4
2024-05-20

江苏省

¥ 298.89
2024-05-20

上海

¥ 317.73
2024-05-20

黑龙江省

¥ 440.62
2024-05-20

吉林省

¥ 382.09
2024-05-20

辽宁省

¥ 367.01
2024-05-20

内蒙古自治区

¥ 353.34
2024-05-20

山西省

¥ 317.83
2024-05-20

河北省

¥ 352.52
2024-05-20

天津

¥ 368.21
2024-05-20

北京

¥ 339.43
2024-05-21 19:3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