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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交易将被追责!全国统一碳市场要来了

2021/04/01 09:51 来源:中国冶金报-中国钢铁新闻网

建设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和交易系统,记录碳排放配额的持有、变更、清缴、注销等信息,提供结算服务,组织开展全国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

3月3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修改意见稿)》(以下简称“《修改意见稿》”)的通知,提出建设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和交易系统,记录碳排放配额的持有、变更、清缴、注销等信息,提供结算服务,组织开展全国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被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地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

据了解,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主要是碳排放配额,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交易主体则包括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其他机构和个人。前述交易可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交易方式,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

根据《修改意见稿》,碳排放配额分配包括免费分配和有偿分配两种方式,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根据国家要求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逐步扩大有偿分配比例。在此基础上,国家将建立碳排放交易基金。向重点排放单位有偿分配碳排放权产生的收入纳入国家碳排放交易基金管理,用于支持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和温室气体削减重点项目。

“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化特质,使价格机制在碳排放权交易的过程中举足轻重。对于资源配置而言,价格发挥着路标作用,能为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传递信息,并提供相应的经济激励。为此,需要加快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不断地完善碳排放权交易的定价机制。”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教授宋丽颖撰文指出。

《修改意见稿》明确了碳市场禁止交易的相关情形以及在不同违规情境下的处理方式。例如,《修改意见稿》规定,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核查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持有、买卖碳排放配额;已持有碳排放配额的,应当依法予以转让。

当前述机构及人员出现违规情形,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注销其持有的碳排放配额,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

此外,重点排放单位违反条例相关规定时,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测算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作为该单位碳排放配额的清缴依据;通过欺诈、恶意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修改意见稿》详情如下:

编辑:周程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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