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过各方面两年多的共同努力,《水泥工业发展专项规划》和《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于2006年10月17日正式公布。
《政策》规定,今后,国家将鼓励地方和企业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方式发展新型干法水泥,重点支持在有资源的地区建设日产4000吨及以上规模新型干法水泥项目,建设大型
熟料基地;在靠近市场的地区建设大型水泥粉磨站。
《政策》明确,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水泥企业建设项目由过去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改为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为避免水泥工业无序盲目发展,各省级投资主管部门要按照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要求,切实加强项目管理。
除一些受市场容量和运输条件限制的特殊地区外,限制新建日产2000吨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建设此类项目,必须经过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任何地方和企业不得新建立窑及其它落后工艺的水泥生产线。
对于外资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水泥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国外产业资本、金融资本对国内水泥上市公司的股权收购,超过1亿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以上的并购协议,须经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生效。
《专项规划》提出,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我国水泥产量从1978年的6524万吨增加到2005年的10.6亿吨,其中新型干法水泥的比重达到45%。据测算,在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我国水泥消费仍将继续保持在较高的水平。预计2010年水泥年需求量将达到12亿吨,2020年将维持在13亿吨左右。此外,《专项规划》还明确了水泥工业的地区布局、保障措施等。
《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和《水泥工业发展专项规划》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循环经济理念,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水泥产业结构调整和促进产业升级,指导我国水泥工业健康持续发展,改变水泥工业产业结构不合理,整体竞争力不强的状况,实现水泥工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的纲领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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