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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阴市禹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被行政处罚10万元

2021/10/20 09:15 来源: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近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近日,陕西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渭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1年4月28日对华阴市禹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华阴市禹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华阴市禹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南侧露天堆存大量物料约3万吨(炉渣)未提供相关来源处置资料,炉渣属于华阴市禹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原料,未按环保要求进行处置堆存。处于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罚款。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E华阴环罚字〔2021〕13号  

华阴市禹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20745407552  

地址:华阴市罗敷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世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142703198607050618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屈江涛(执法证号:614402)、张建(执法证号:614401)于2021年4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南侧露天堆存大量物料约3万吨(炉渣)未提供相关来源处置资料,炉渣属于你公司原料,未按环保要求进行处置堆存。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2021年4月28日执法人员屈江涛(执法证号:614402)、张建(执法证号:61440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3页、2021年4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3页、2021年4月28日执法人员屈江涛(执法证号:614402)、张建(执法证号:614401)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3张。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1]1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  

处于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罚款。  

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账户全称: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开户行:中国银行渭南分行账号:9164280018535022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华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屈江涛电话:13369173029  

地址:华阴市南环路邮政编码:714200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编辑:孙蕾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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