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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压加气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2007/11/22 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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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了在工业与民用建筑物中积极而慎重的推广和应用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顶本规程。

  第 1.0.2 条 本规程适用于水泥矿渣砂加气混凝土、水泥石灰砂加气混凝土合水泥石灰粉煤灰加气混凝土制成的干容量为 500 公斤 / 米 3 、标号为 30 号以及干容量为 700 公斤 / 米 3 、标号为 50 号的砌块和配筋板材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对于其他品种和其他容重的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可以根据制品性能的可靠试验数据,参照本规程进行设计和应用。

  本规程不适用于非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

  第 1.0.3 条 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的质量应符合有关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第 1.0.4 条 应用本规程的同时,还应符合现行的设计和施工规范、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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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制品应用的一般规定

  第 2.0.1 条 应用加气混凝土制品时,需要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建筑物的要求,进行方案比较和技术经济分析来确定。

  第 2.0.2 条 加气混凝土宜作屋面板、砌块、配筋墙板和绝热材料。干容重为 500 公斤 / 米 3 、标号为 30 号的砌块用于横墙承重的房屋时,其层数不得超过三层,总高度不超过 10 米。干容量为 700 公斤 / 米 3 、标号为 50 号的砌块,一般不宜超过五层,总高度不宜超过 16 米。

  第 2.0.3 条 对于下列情况,不得采用加气混凝土制品:

  1. 建筑物基础;

  2. 处于浸水、高湿和化学侵蚀环境;

  3. 承重制品表面湿度高于 80 ℃的部位。

  第 2.0.4 条 容重为 500 公斤 / 米 3 的加气混凝土墙体的隔声、耐火性能可按参考资料一和二采用。

  第 2.0.5 条 加气混凝土制品施工时的含水率一般宜小于百分之十五;对于粉煤灰加气混凝土制品可不大于百分之二十。

  第 2.0.6 条 加气混凝土外墙面应做饰面防护措施。

  第 2.0.7 条 采用加气混凝土砌块承重的房屋,宜采用横墙承重的结构方案,横墙间距不宜超过 4.2 米,尽可能使横墙对正贯通,每层应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以保证房屋有较好的空间整体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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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材料计算指标

  第 3.0.1 条 加气混凝土的标号系指在气干工作状态 ( 含水率为百分之十 ) 时的立方体抗压强度。

  第 3.0.2 条 加气混凝土在气干工作状态时的设计强度按表 3.0.2 采用。

  加气混凝土的设计强度(公斤 / 厘米 2 ) 表 3.0.2

  注:二等品强度数值按表 3.0.2 数值乘以 0.80 降低系数采用。容重 500 、强度为二等品时,不宜做屋面板。

  第 3.0.3 条 加气混凝土的弹性模量可按表 3.0.3 采用。

  加气混凝土的弹性模量 E h ( 公斤 / 厘米 2 ) 表 3.0.3

  第 3.0.4 条 加气混凝土的泊桑比为 0.20 ,线膨胀系数为 8 × 10 -6 ℃(温度 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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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0.5 条 龄期为 28 天的砌体抗压强度 R qa 、沿通缝截面的抗剪强度 R qj 和砌体弹性模量,应根据砂浆标号按表 3.0.5 采用(砌体抗压强度的试验方法见附录一)。每批高度 25 厘米的砌体抗压强度,沿通缝截面的抗剪强度和砌体弹性模量(公斤 / 厘米 2 )

  表 3.0.5

  注:①容重 700 、强度为二等品的砌块,其砌体抗压强度按表 3.0.5 数值乘以 0.80 降低系数采用。容重 500 、强度为二等品的砌块,不宜做承重砌块。 ②当砌块高度小于 25 厘米、大于 18 厘米,长度大于 60 厘米时,其砌体抗压强度需乘以块型修正系数 C,C 值按下列公式计算:C=0.1 × h 2 1 /j 1 ≤ 1 式中 h 1 ——砌块高度;j 1 ——砌块长度。

  第 3.0.6 条 加气混凝土配筋构件中的钢筋应采用Ⅰ级钢。机械调直钢筋有可靠试验根据时,可按试验数据取值,但设计抗拉强度 R g 不宜超过 2800 公斤 / 厘米 2 。

  第 3.0.7 条 涂有防腐剂的钢筋与加气混凝土的粘着力,在干容重为 500 公斤 / 米 3 ( 30 号)时不得小于 10 公斤 / 厘米 2 。

  第 3.0.8 条 加气混凝土砌体和配筋构件的设计标准容重,按干容重乘 1.4 系数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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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结构构件计算

  第一节 基本计算规定

  第 4.1.1 条 加气混凝土构件必须满足强度计算的要求。受压砌体还应符合允许高后比的要求。受弯板材应按变形进行计算,计算构件的强度和变形时均采用标准荷载。

  第 4.1.2 条 配筋板采用根据出釜时吊装的受力情况进行强度验算,此时板材自重的荷载系数按 1.1 采用,并乘以动力系数 1.5 。

  第 4.1.3 条 构件的计算,采用安全系数方法。安全系数 K 应根据砌体类别和构件受力情况按表 4.1.3 采用。

安全系数 K 表 4.1.3

  第 4.1.4 条 受压砌体构件的偏心矩 e 0 不应超过 0.5y ( y 为截面重心到纵向力所在方向截面边缘的距离)。

  第 4.1.5 条 考虑荷载长期作用后的受弯板材,其最大挠度计算值不应超过 1/200 ( 1 为板材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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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受压砌体构件的强度计算

  第 4.2.1 条 构件轴心或偏心受压时,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KN ≤ φαAR qα ( 4.2.1 )

  式中: K ——安全系数,按第 4.1.3 条采用;

  N ——纵向力;

  φ ——收押构件的纵向弯曲系数,按第 4.2.2 条采用;

  α ——纵向力的偏心影响系数,按第 4.2.3 条采用;

  A ——截面面积;

  第 4.2.2 条 受压构件的纵向弯曲系数φ,可根据构件的高厚比β值,按公式 4.2.2 计算或按表 4.2.2 采用。

  β = H o /d ( 4.2.2 )

  式中: H o ——受压构件的计算高度;

  d ——矩形截面的纵向力偏心方向的边长,当轴心受压时为截面较小边长。

受压构件的纵向弯曲系数 φ 表 4.2.2

  第 4.2.3 条 对于矩形形象截面,纵向力的偏心影响系数 α ,可根据纵向力的偏心矩 e o 按表 4.2.3 采用按公式 4.2.3 计算。

  α =1/[1+12(e o /d) 2 ] ( 4.2.3 )

  式中: e o ——纵向力的偏心矩。

矩形截面纵向力的偏心影响系数α 表 4.2.3

  注:对墙体厚度 <20 厘米时,公式 4.2.3 计算结果或表 4.2.3 的α值应乘以修正系数η。

  η﹦ 1 - 0.9(2e o /d - 0.4) ≤ 1

  第 4.2.4 条 受压构件的计算高度 H? ,按《砖石结构设计规范》( GBJ3-73 )中第 18 条的规定采用。

  第 4.2.5 条 在梁端下设治刚性垫块时,垫块下砌体的局部受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KN ≤α A d R q α (4.2.5)

  式中 K ——安全系数,按 4.13 条采用;

  N=N c + N o ——垫上的纵向力;

  N c ——局部受压面积上的纵向力或梁端支承压力;

  N o ——由上层传来作用于梁端上的纵向力;

  α——纵向力对垫块面积重心的偏心影响系数;

  A d ——垫块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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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受剪砌体构件的强度计算

  第 4.3.1 条 无筋砌体沿通缝受剪时,可按下式计算:

  KQ ≤ (R qj + 0.6 σ o )KA (4.3.1)

  式中 K ——安全系数,按第 4.1.3 采用;

  Q ——剪力;

  R o3 ——砌体沿通缝截面破坏的抗剪强度,按第 3.0.5 采用;

  σ o ——由恒载产生的平均应力。

  A ——受剪截面面积。

  第四节 配筋受弯板材的计算

  第 4.4.1 条 配筋加气混凝土受弯板材蒸截面的强度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图 4.4.1 ):

  KM ≤ Rbx(h o - x/2) (4..4.1.1)

  此时,中和轴的位置按下列公式确定:

  R g A g =Rdx (4.4.1.2)

  加气混凝土受压区的高度应符合下列条件:

  x ≤ 0.45 R a /R g 100% ( 4.4.1.3 )

  根据公式( 4.4.1.3 ),单面受拉钢筋最大配筋率为:

  μ max =0.45 R a /R g 100%

  式中 K ——配筋受弯板材的强度设计安全系数,按第 4.1.3 条采用;

  M ——弯矩;

  R a ——加气混凝土抗压设计强度按第 3.0.2 条采用;

  b ——板材截面宽度;

  x ——加气混凝土受压区的高度;

  R q ——纵向受拉钢筋的设计强度;

  A q ——纵向受拉钢筋的截面面积;

  α q ——受拉钢筋的截面中心至板底的距离。

  矩形截面的受弯构件可以采用参考资料三的附表进行计算。

  图 4.4.1 配筋受弯板材正截面强度计算简图(略)

  第 4.4.2 条 配筋受弯板材的截面抗剪强度,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KQ ≤ 0.055R a bh 0 (4.4.2)

  式中 K ——配筋受弯板材斜截面受剪的强度设计安全系数,按第 4.1.3 条采用;

  Q ——斜截面上的最大剪力;

  R a ——加气混凝土抗压设计强度。

  如不能符合公式( 4.4.2 )的要求,则增大板材的厚度。

  第 4.4.3 条 配筋受弯板材载荷在作用下的挠度,应根据板材的刚度 B c 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第 4.4.4 条三者没有裂缝的配筋受弯板材在短期荷载作用一的刚度 B d 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B d =0.85E h ·J o (4.4.4)

  式中 E h ——加气混凝土弹性模量按第 3.0.3 条采用;

  J o ——换算截面的惯性矩。

  第 4.4.5 条 当有长期荷载作用时,板材的刚度 Bc 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B c = B d [M/ ( N c θ+ M d ) ] (4.4.5)

  式中 M c ——长期作用的标准荷载所产生的弯矩;

  M α ——短期作用的标准荷载所产生的弯矩;

  M= M c + M d ——全部标准荷载所产生的弯矩;

  θ——荷载长期作用下的刚度降低系数,对于水泥矿渣加气混凝土取θ =2.0 ;对于水泥石灰砂加气混凝土和水泥石灰粉煤灰加气混凝土,取θ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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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墙板配筋

  第 4.5.1 条 承自重的加气混凝土外墙板的厚度不宜小于 15 厘米,应双面对称配置钢筋点旱网片,每一面钢筋网片的纵向钢筋,可根据板的长度 L 和厚度 h 按表 4.5.1 采用。

  焊接网片每端焊接 1?6 横筋,中间分布钢筋可采用 ?4 ,其最大间距应小于 120 厘米。

外墙板每片钢筋网片的纵向钢筋 表 4.5.1

注:板宽为 60 厘米。

  第 4.5.2 条 非承重隔墙板的厚度小于 12.5 厘米时,其最大长度不应超过 3.5 米。此时,应在板厚中间配置单片钢筋旱网,纵向钢筋为 3?6 ,横向钢筋可采用 ?4 ,其最大间距不应超过 120 厘米。

  第六节 构造要求

  第 4.6.1 条 砌块墙体的高厚比β应符合下列规定:

  β (H o /d) ≤ k 1 · k 2 〔β〕 ( 4.6.1 )

  式中 k 1 ——非承重墙〔β〕的修正系数,取 k1="1.3" ;

  k 2 ——有门窗洞口的墙〔β〕的修正系数,按第 4.6.2 条采用;

  〔β〕——墙的允许高厚比,应按表 4.6.1 采用。

  注:当墙高 H 大于或等于相邻横墙间的距离 L? 时,应按计算高度 H 0 =0.6L 0 验算高厚比。

  第 4.6.2 条 对有门窗洞口的墙,允许高厚比〔β〕应按表 4.6.1 所列数值乘以系数 k 2 予以降低:

  k 2 =1 - 0.4 b o /L o (4.6.2)

  式中 b o ——在宽度 L o 范围内的门窗口宽度;

  L o ——相邻横墙之间的距离。

  当按公式( 4.6.2 )算得的 k 2 值小于 0.7 时,仍采用 0.7 。

墙的允许高厚比〔β〕值 表 4.6.1

  第 4.6.3 条 加气混凝土砌块房屋伸缩缝的最大间距为 50 米。

  第 4.6.4 条 砌块墙体宜采用混合砂浆砌筑,砂浆的最低标号不宜低于 25 号。

  第 4.6.5 条 受弯板材中能采用焊接网和焊接骨架配筋,不允许采用绑扎钢筋网片和骨架,钢筋网片必须采用防锈蚀性能可靠的并具有良好粘结力的防腐剂进行处理。钢筋保护层为 2.0 厘米,主筋末端到板端部的距离不得大于 1.5 厘米(图 4.6.5 ) .

  第 4.6.6 条 受弯板材内,下网主筋的直径不宜超过 ?10 ,其间距不应大于 30 厘米,数量不得少于 3?6 ,主筋末端应焊接 3 根直径与最大主筋直径相同的横向锚固钢筋(图 4.6.5 )。中间的分布钢筋可采用 ?4 ,最大间距应小于 120 厘米。

  第 4.6.7 条 受弯板材内上网纵向钢筋不得少于两根,两端应各有一根锚固钢筋,直径与上网主筋相同。横向分布钢筋的间距不应大于 120 厘米。

  第 4.6.8 条 屋面板端部的横向锚固钢筋至少应由 2 根配置在支承面内。同时不应小于:

  1. 当支承在砖墙时: 11 厘米;

  2. 当支承在钢筋混凝土梁和钢结构上时: 9 厘米。

  图 4.6.5 受弯板材主筋末端的锚固示意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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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5.1.1 条 加气混凝土应用于具有保温隔热要求的围护结构,设计中必须充分考虑材料的热物理特性,合理进行热工设计。

  第 5.1.2 条 加气混凝土热物理参数见参考资料五。

  第 5.1.3 条 加气混凝土围护结构导热系数和蓄热系数计算值按表 5.1.3 采用。

加气混凝土导热系数和蓄热系数计算取值 表 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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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保温设计

  第 5.2.1 条 采暖地区加气混凝土围护结构的厚度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但不得小于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方法计算的低限厚度值。在一般室内温度条件下(室内计算温度为 18 ℃,相对温度为 <65% ),其低限厚度可按表 5.2.1 确定。

加气混凝土围护结构的低限厚度(毫米) 表 5.2.1

  注:加气混凝土围护结构属于轻型围护结构,其室外空气计算温度( t c )列于参考资料四。

  第 5.2.2 条 对钢筋混凝土的圈梁、过梁、挑出德屋面板和阳台等部位应采取局部保温处理,避免贯通式“热桥”。

  第 5.2.3 条 以加气混凝土做保温层的复合结构,加气混凝土层应布置在水蒸气流出的一侧;将较重而密实的材料层布置在水蒸气流入的一侧,按水蒸气“进难出易”原则设计。

  第 5.2.4 条 设有卷材防水层的加气混凝土屋面板或以加气混凝土为保温层的复合屋盖,每 100 米 2 左右应设置排气孔一个,如图 5.2.4 ;当加气混凝土外墙外装修采用不透气饰面时,应采取排湿措施。

  图 5.2.4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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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隔热设计

  第 5.3.1 条 在自然通风情况下,如加气混凝土围护结构的隔热厚度可参照表 5.3.1 采用;

加气混凝土围护结构的隔热厚度 表 5.3.1

  注:长江流域湿热地区宜采用上限。

  第 5.3.2 条 加气混凝土屋盖内侧宜与钢筋混凝土板复合使用;加气混凝土外墙内侧宜做饰面层。

  第 5.3.2 条 加气混凝土围护结构房间的窗户宜采取遮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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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筑结构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6.1.1 条 加气混凝土外墙墙面水平方向的凹凸部分(如线脚、雨罩、出檐、窗台等),应做泛水和滴水,以免积水。

  第 6.1.2 条 加气混凝土墙或板与零配件的联结(如门、窗、附墙管道、管线支架、卫生设备等)应牢固可靠。如用铁件作为打入或穿过加气混凝土的联结件时,应有防锈保护措施 .

  第 6.1.3 条 加气混凝土屋面板一般不宜搂槽,如有特殊要求,可在板的上部沿板长方向搂划,深度≤ 15 毫米。墙板上不得横向搂槽,仍应沿板长方向搂划。双面配筋的墙板,其搂划深度应≤ 15 毫米。

  第二节 屋面板

  第 6.1.2 条 采用加气混凝土屋面板做平屋面时,如由支座找坡,坡度应付和设计要求,支座部位应平整,板下宜坐粘结砂浆(金属结构除外)。板与支座应有联结结构,例如在板的支座处预埋铁件,与放入板槽内的钢筋(长度≥ 1.2 米)联结(见图 6.2.1 )。

  第 6.2.2 条 加气混凝土屋面板不应作为屋架的支撑系统考虑。

  图 6.2.1 屋面板与支座处的构造联结 (略)

  第 6.2.3 条 加气混凝土屋面板的挑出长度:沿板长方向不宜大于 2.5 倍板厚;板宽方向不宜大于板宽的 1/3, 并应与相邻板有可靠的联结,如在两板间每隔 1 米用铁件联结(见图 6.2.3 )。

  第 6.2.4 条 加气混凝土屋面板不得截短使用,如必须沿板长方向纵向切锯,其最小使用宽度不宜小于 400 毫米,但不得沿纵向受拉钢筋部位剖切(图 6.2.5 )。当板为三面支承时,办的最小宽度也不宜小于 300 毫米。

  图 6.2.4 屋面板上开洞规定 图 6.2.5 屋面板纵向切锯规定 (略)

  第 6.2.6 条 为加强屋面板的整体性,除应按设计要求在板缝凹槽内设置钢筋和灌浆外,还需在板缝距板端 1/3 处用防锈金属片骑板缝与板成 45o 角打入板内(图 6.2.6 )。

  第 6.2.7 条 在屋面板上做找平层时,则找平层与屋面板有良好的粘结,不得开裂、空鼓。找平层上油毡同一般做法。

  第 6.2.8 条 如直接在加气混凝土屋面板上做沥青卷材防水层时,屋盖应有良好的整体性,在板的端头缝处,应干铺一条宽度为 150 ~ 200 毫米的油毡,第一层应用热沥青花撒或点铺。油毡的搭接部分和屋盖周边满粘(如图 6.2.8 ) .

  图 6.2.6 板缝内打入防锈金属片 图 6.2.8 屋面板上油毡铺法 (略)

  第 6.2.9 条 如加气混凝土屋面板采用屋组织排水,其檐口部位应有正确的排水、滴水构造,不得顺板侧或板端自由流淌。

  第 6.2.10 条 加气混凝土屋面板底表面不得做抹灰,如用于标准较高的建筑,在其下部可做吊顶或其他底表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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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砌块

  第 6.3.1 条 在采暖地区,加气混凝土砌块作为单一材料用作外墙时,其灰缝以及外露混凝土构配件,均应有防止“热桥”措施。混凝土构件外贴保温材料,在严寒地区砌块应用保温砂浆砌筑。

  第 6.3.2 条 承重加气混凝土砌块建筑。应加强建筑物的整体性,每层应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外墙转角及内墙交接处应咬砌,并在沿墙高 1 米左右灰缝内配置 2?6 钢筋,每边伸入墙内 1 米。顶层山墙部位,也应采取加筋防裂措施。

  第 6.3.3 条 后砌的非承重墙(隔墙或填充墙)与承重墙或柱交接处,应沿墙高 1 米左右 3 ?4 钢筋与承重墙或柱拉结,每边伸入墙内长度不得小于 700 毫米。

  第 6.3.4 条 墙体洞口下部应放 2?6 钢筋,伸过洞口两边长度,每边不得小于 500 毫米。

  第四节 外墙板

  第 6.4.1 条 加气混凝土墙板作围护结构时,与主体结构(如柱、梁、墙和楼板等)应有牢固可靠的联结,同时应采用分层承托的构造方法。

  第 6.4.2 条 外墙拼装大板洞口两边和上部过梁板的最小尺寸见表 6.4.2 。

最小尺寸限值 表 6.4.2  

  注: 300 获 00 毫米板材如需用 600 毫米宽度板材纵向切锯,不得切锯两边截取中段,如作用过梁板,在拼装时应将切锯面朝上。

  第 6.4.3 条 加气混凝土单块墙板水平安装时,与柱或墙的支承长度不得小于 60 毫米。

  第五节 内隔墙板

  第 6.5.1 条 加气混凝土隔墙板,一般采用垂直安装,板的两端应与主体结构联结牢靠,板与板之间用粘结砂浆粘结,沿板缝上下各 1/3 处,按 30° 角斜钉如金属片,在转交墙和丁字墙交接处,在板高上下 1/3 处,应斜钉入长度不小于 200 毫米 ?8 铁件(图 6.5.1 )。

  图 6.5.1 隔墙板安装顺序及方法 (略)

  图 6.5.3 隔墙板上吊挂重物的构造做法 (略)

  第 6.5.2 条 加气混凝土隔墙板的最小厚度,不得小于 75 毫米。

  第 6.5.3 条 加气混凝土隔墙板上不宜吊挂重物,如确需要,则应采取有效的构造措施(如图 6.5.3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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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装修

  第 7.0.1 条 加气混凝土的饰面应对冻融交替、干湿循环、自然碳化和和磕碰磨损等气有效的保护作用。因此,要求饰面材料与基层应粘结良好,不得空鼓开裂。

  第 7.0.2 条 加气混凝土表面在做抹灰前,应做基层处理,如图刷稀释的胶溶液;或掺胶的素水泥浆;或其他措施。

  第 7.0.3 条 加气混凝土的底层抹灰宜采用与加气混凝土强度接近的混合砂浆。面层同一般做法。

  第 7.0.4 条 在严寒地区,外装修不得满做不透气饰面。

  第 7.0.5 条 在加气混凝土内墙同一墙身的两面,不得同时满做不透气时面。

  第 7.0.6 条 在外墙易于磕碰磨损部位,应提高装修面层材料的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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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建筑施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8.1.1 条 装卸加气混凝土砌块要避免碰撞,码放整齐。

  第 8.1.2 条 装卸加气混凝土材板应用专用工具,运输时应采用良好的绑扎措施。

  第 8.1.3 条 加气混凝土材板的施工堆放场地需选择靠近安装地点,地势坚实、平坦、干燥,并不得使板材直接接触地面。板材堆放时,宜侧立放置,对方高度不宜超过 3 米。屋面板可以平放,应按图 8.1.3 和表 8.1.3 要求屋面板保管。雨季时应采取覆盖措施。

  图 8.1.3 屋面板屋面板要求 (略)

  第 8.1.4 条 凡有穿过加气混凝土墙体的管道,应严格防止渗水、漏水。

屋面板堆放要求 表 8.1.3

  第二节 砌块施工

  第 8.2.1 条 砌块砌筑时,应向砌筑面适量浇水,以保证砌块间的粘结,砌筑时应上下错缝,搭接长度不宜小于取块长度的 3/1 。

  第 8.2.2 条 对砌块承重建筑,要求内外墙体同时咬岔砌筑,临时间断时可留成斜岔,不允许留“马牙岔”。灰缝应横平竖直,砂浆饱满,垂直缝宜用内外临时夹板灌缝。水平灰缝厚度不得大于 15 毫米、垂直灰缝宽度不得大于 20 毫米。

  第 8.2.3 条 切锯砌块应用专用工具,不得用斧子或瓦刀任意坎劈。洞口两侧,应选用规则整齐的砌块砌筑。

  第 8.2.4 条 砌筑外墙时,不得留脚手眼,可采用里脚手或双外脚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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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墙板安装

  第 8.3.1 条 墙板在安装前应将粘结面用钢丝刷刷除油垢并清楚渣末。安装时需有专用的配套工具和设备。外墙板的板缝应用由防水性能的砂浆或粘结砂浆灌满。

  第 8.3.2 条 内隔墙的安装顺序应从门洞处向两端依次进行,门洞两侧宜用整块板。无门洞口的墙体,应从一端向另一端顺序安装。

  第 8.3.3 条 为防止隔墙板板缝开裂,拼缝间粘结砂浆应饱满,安装时以缝隙间挤出砂浆为宜。缝宽不得大于 5 毫米,板底应用经防腐处理的木楔,顺板宽方向楔紧,不再去处。

  第四节 屋面工程

  第 8.4.1 条 安装屋面板应用专用工具,不得用钢丝绳直接兜吊,以防损坏板材。

  第 8.4.2 条 屋面板上部施工时,不得超过设计荷载。

  第五节 内外墙装饰

  第 8.5.1 条 内外墙饰面按用严格按设计要求的工序进行,在做完基层处理后,抹灰层厚度应予控制,一次抹灰厚度不宜超过 10 毫米,如需超过时,则应分层抹,其总厚度宜控制在 15 毫米以内。

  第 8.5.2 条 抹灰层所用的砂子,不得使用细砂,底子灰宜用粗砂,中层及面层可用中砂,砂子含泥量不得大于 3% 。

  第 8.5.3 条 面层同一般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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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工程验收质量标准

  第 8.6.1 条 在验收砌块墙体时,砌块结构尺寸和位置对设计的偏差不应超过表 8.6.1a 的规定,墙板结构尺寸和位置对设计的偏差不应超过表 8.6.1b 的规定。

砌体结构尺寸和位置对设计的允许偏差 表 8.6.1a 

砌体结构尺寸和位置对设计的允许偏差 表 8.6.1b 

  第 8.6.2 条 屋面板的施工质量要求,其支座的平整度不得偏差5毫米,屋面板相邻平整度不得偏差3毫米。

编辑:

监督:0571-8587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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