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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J 204-83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一)

2006/08/28 00:00 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04-83

主编单位:北 京 市 建 筑 工 程 局

批准单位: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

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计 划 委 员 会 备 案

实施日期:1 9 8 4 年 7 月 1 日

关于批准颁发《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83)城科字第872号

      我部组织进行了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0-65)的重新修订工作。修订稿业经会审通过,现批准颁发,并报国家计委备案,自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实施,编号为GBJ204-83。

      这本规范的具体修订工作,是在北京市建委主持下,由北京市建工局主编,会同冶金部,铁道部,上海、黑龙江、安徽、山东、四川、甘肃省、市建工局和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等所属设计、施工、科研单位以及同济大学、南京工学院、华南工学院、北京建筑工程学院进行的。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承告北京市建工局,以便解释和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五日

      修 订 说 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79)建发施字第168号和原国家建筑工程总局(80)建工科字第385号通知,在北京市建委主持下,由北京市建筑工程局主编,并会同冶金工业部、铁道部和上海、安徽、山东、四川、甘肃、黑龙江省、市建筑工程局以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南京工学院、化南工学院、化京建筑工程学院组成修订组,对《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0-65(修订本)进行修订而成。

      修订工作自一九七九年五月开始,于一九八三年十一月结束。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比较广泛地进行了调查研究,并做了必要的试验工作,先后写出了“初稿”、“征求意见稿”和“送审稿”,向全国各有关方面征求了意见。于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在武汉召开了审定会。一九八三年八月在沉阳召开了报批稿座谈会,并于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上报批准。

      本规范共分八章二百零九条和九个附录。主要修订的内容有:删去了原规范中特种混凝土一章和湿辗矿渣混凝土、块石混凝土、竹模板等内容;修订和增加了钢模板和钢、木模板的设计规定以及泵送混凝土、按数理统计方法检验混凝土技师预应力混凝土锚具的检验、冬期施工的临界强度等内容。

      在实施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及时寄给我们,以便改正。

北京市建筑工程局一九八三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钢筋混凝土工程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特种混凝土或有特殊要求的钢筋混凝土工程。

第1.0.2条 对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和试验方法,凡本规范有规定者,应按照执行;无规定者,应按有关现行的国家标准、部标准执行。

第1.0.3条 钢筋混凝土工程的施工,应在前一分部或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

第1.0.4条 抗震设防地区的钢筋混凝土工程,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处,尚应符合《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TJ11-78)的有关规定。

第1.0.5条 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时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防火等,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章 模 板 工 程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2.1.1条 模板及其支架的材料宜选用钢材、木材,也可采用新型材料。

钢材应符合《普通碳素钢钢号和一般技术条件》(GB700-79)中的3号钢标准。

本材应符合《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6-83)中的承重结构选择标准,其树种可按各地区实际情况选用,材质不宜低于Ⅲ等材。

第2.1.2条 模板及其支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证工程结构和构件各部分形状尺寸和相互位置的正确;

二、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新浇筑混凝土的重量和侧压力,以及在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荷载;

三、构造简单,装拆方便,并便于钢筋的绑扎与安装和混凝土的浇筑及养护等工艺要求;

四、模板接缝应严密,不得漏浆。

第2.1.3条 组合钢模板、大模板、滑升模板等的设计、制作和施工尚应符合有关专业标准。

第2.1.4条 模板与混凝土的接触面应涂隔离剂。妨碍装饰工程施工的隔离剂不宜采用。

第2.1.5条 模板及支架应妥善保管维修,钢模板及钢支架应防止锈蚀。

第二节 模板的设计

第2.2.1条 模板及其支架均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

第2.2.2条 钢模板及其支架的设计应符合《钢结构设计规范》(TJ17-74)的规定,钢材的容许应力值可提高25%;采用弯曲薄壁型钢应符合《弯曲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TJ18-75)的规定,钢材容许应力值不予提高。

木模板及其支架的设计应符合《木结构设计规范》(GBJ5-73)的规定,当木材含 水率小于25%时,容许应力值可提高15%。

其他材料的模板及支架应符合相应的有关规定。

第2.2.3条 计算模板及其支架时,应考虑下列和载,并按表2.2.3进行荷载组合。

计算模板及其支架的荷载组合 表2.2.3

一、模板自重及其支架自重;

二、新浇筑混凝土重量;

三、钢筋重量;

四、施工人员及施工设备的重量;

五、振捣混凝土时产生的荷载;

六、新浇筑混凝土对模板侧面的压力;

七、倾倒混凝土时产生的荷载。

荷载计算见附录一。

第2.2.4条 验算模板及其支架的刚度时,其变形值不得超过下列数值:

一、结构表面外露的模板,为模板构件跨度的1/400;

二、结构表面隐蔽的模板,为模板构件跨度的1/250;

三、支架的压缩变形值或弹性挠度,为相应的结构自由跨度的1/1000。

第2.2.5条 支架的立柱或桁架必须用撑拉杆件固定,确保其稳定。

第2.2.6条 为防止模板及其支架在风荷载作用下倾倒,应从构造上采取有效措施。当验算模板及其支架在自重和风荷载作用下的抗倾倒稳定性时,风荷载按《工业与民用建筑结构荷载规范》(TJ9-74)的规定采用,模板及其支架的抗倾倒系数不应小于1.15。

第三节 模板的安装

第2.3.1条 大型竖向模板和支架的支承部分,应有足够的支承面积。如安装在基土上,基土必须坚实并有排水措施。对湿陷性黄土,必须有防水措施;对冻胀性土,必须有防冻融措施。

第2.3.2条 模板及其支架在安装过程中,必须设置足够的临时固定设施,以防倾覆。

第2.3.3条 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梁,跨度等于及大于4米时,模板应起拱,如设计无要求时,起拱高度宜为全跨长度的1/1000~3/1000。

第2.3.4条 整体式多层房屋和构筑物,应采用分段分层支模的方法,安装上层模板及其支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下层楼板应达到足够的强度或具有足够的支架支撑;

二、如采用悬吊模板、桁架支模方法时,其支撑结构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三、上层支架的立柱应对准下层支架的立柱,并铺设垫板。

第2.3.5条 当层间高度大于5米时,宜选用桁架支模或多层支架支模方法。

采用多层支架支模时,支架的模垫板应平整,支柱应垂直,上下层支柱应在同一竖向中心线上。

第2.3.6条 采用分节脱模时,底模的支点应按模板设计设置,各节模板应在同一平面上,各支点高低差不得超过3毫米。

第2.3.7条 承重焊接钢筋骨架和模板一起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模板必须固定在承重焊接钢筋骨架的结点上;

二、安装钢筋模板组合体时,吊索应按模板设计的吊点位置绑扎。

第2.3.8条 固定在模板上的预埋件和预留孔洞均不得遗漏,安装必须牢固,位置准确,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3%8的规定。

预埋件和预留孔洞的允许偏差 表2.3.6

第2.3.9条 整体式结构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3.9的规定。

整体式结构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 表2.3.9

第2.3.10条 预制构件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3.10的规定。

预制构件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 表2.3.10

注:L为构件长度(毫米)。

第四节 模板的拆除

第2.4.1条 整体式结构的模板及其支架的拆除,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承重模板,应在混凝土强度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除模板而受损坏时,方可拆除;

整体式结构拆模时所需混凝土强度 表2.4.1

注:如需预先估计拆模时间,可参见附录三。

二、承重模板,应在与结构同条件养护的试块达到表2.4.1的规定强度,方可拆除。

第2.4.2条 预制构件模板的拆除,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侧面模板,应在混凝土强度能保证构件不变形,棱角完整时,方可拆除。

二、芯模或预留孔洞的内模,应在混凝土强度难保证构件和孔洞表面不发生坍陷和裂缝时,方可拆除。

三、承重底模,其构件跨度等于和小于4米时,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标号的50%;构件跨度大于4米时,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标号的70%,方可拆除。

第2.4.3条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或构件模板的拆除,除应符合第2.4.1条或第2.4.2条的规定外,不承重模板应在预应力张拉前拆除;承重模板应在结构或构件建立预应力后拆除。

第2.4.4条 在拆除模板过程中,如发现混凝土有影响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时,应暂停拆除。经过处理后,方可继续拆除。

第2.4.5条 已拆除模板及其支架的结构,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标号后,才允许承受全部计算荷载。当承受施工荷载大于计算荷载时,必须经过核算,加设临时支撑。


(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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