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之屋面工程
第十二章 屋面工程
第12.0.1条 本章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平屋面和坡屋面的保温、防水及排水工程质量检验和评定。
第12.0.2条 本章的主要指标和要求是根据《屋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7—83(以下简称施工规范)的规定提出的。
第一节 屋面找平层工程
第12.1.1条 本节适用于卷材屋面的整体和预制找平层工程。
检查数量按找平层面积每100m2抽查1处,每处10m2,但不少于3处。
(Ⅰ)保证项目
第12.1.2条 找平层的材料及配合比,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出厂合格证和配合比。
第12.1.3条 屋面(含天沟、檐沟)找平层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用坡度尺检查。
(Ⅱ)基本项目
第12.1.4条 找平层表面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泥砂浆找平层
合格:每处脱皮和起砂的累计面积不超过0.5m2。
优良:无脱皮和起砂等缺陷。
二、沥青砂浆找平层
合格:拌合均匀,表面密实。
优良:拌合均匀,表面密实,无蜂窝缺陷。
三、预制找平层
合格:紧贴基层,铺平垫稳,每处轻微松动不超过两块。
优良:紧贴基层,铺平垫稳,无松动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和脚踩、尺量检查。
第12.1.5条 找平层与突出屋面结构的连接处和转角处,均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做成圆弧形或钝角。
优良:做成圆弧形或钝角,且整齐平顺。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第12.1.6条 分格缝的留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分格缝的位置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规定。
优良:分格缝的位置和间距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Ⅲ)允许偏差项目
第12.1.7条 找平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2.1.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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