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之深基础施工汨
13.7 深基础施工
13.7.1 深基础施工前,必须根据基础结构图纸、地质勘察资料和现场施工条件,通过调查和计算,制定地下水控制、深基坑支护和基础结构的施工方案。
13.7.2 深基础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范》JGJ 6、《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和《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 50086等的有关规定。
13.7.3 应采取措施防止地下水影响基坑和基础的施工。根据不同的降水深度、土质和地下水状态,可分别采用集水明排、单级井点、多级井点、喷射井点和深井泵管井等降水。当因降水而危及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时,应采用截水、回灌等措施。
13.7.4 基坑土体加固可采用挤密、灌浆、深层搅拌等方法。
13.7.5 支护结构可根据基坑周边环境、开挖深度、水文地质、施工工艺设备和施工季节等因素选用排桩、地下连续墙、土钉墙、逆作拱墙等方法,并宜考虑支护结构的空间作用及与永久结构的结合。
13.7.6 排桩可采用H型钢、钢板桩、灌注桩、预制桩等。灌注桩可采用单排、双排、连拱式、桩墙合一等形式。当不能采用悬臂式结构时,可选用土层锚杆、锚拉梁、锚拉桩、水平内支撑、斜支撑、环梁支护及逆作法施工等作支撑系统。
13.7.7 地下连续墙施工单元槽段长度可取为4~8m,槽段长度、厚度允许偏差分别为±50mm、±10mm,槽段倾斜度不宜大于1/150。
13.7.8 土钉墙基坑施工中,上层土钉注浆体及喷射混凝土面层达到设计强度的70%前,不应进行下层施工。孔深、孔径和孔距的允许偏差分别为±50mm、±5mm和±100mm,成孔倾角偏差为±5%。
13.7.9 逆作拱墙施工宜连续作业,水平方向分段长度不应超过12m;垂直方向应分道施工,每道高度不宜超过2.5m;上道拱墙合拢且达到设计强度的70%前,不应进行下道施工;沿曲率方向偏差为±40mm。
13.7.10 在基坑开挖和地下室施工时,应对基坑岩土状况、支护结构变形和周围环境变化进行全过程监测和分析,并应及时反馈和采取措施。
13.7.11 基础大体积混凝土施工应合理选择混凝土配合比,宜选用水化热低的水泥、掺入适当的粉煤灰和外加剂、控制水泥用量,并应作好养护和温度测量。混凝土内部温度与表面温度的差值、混凝土外表面和环境温度差值均不应超过25℃。
编辑:
监督:0571-85871513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