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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之基本规定

2006/04/07 00:00 来源:

......

      3  基本规定

      3.0.1  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块材、水泥、钢筋、外加剂等尚应有材料的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0.2  砌筑基础前,应校核放线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  放线尺寸的允许偏差

长度L、宽度B(m)
允许偏差(mm)
长度L、宽度B(m)
允许偏差(mm)
L(或B)≤30
±5
60<L(或B)≤90
±5
30<L(或B)≤60
±10
L(或B)>90
±20

      说明:3.0.2 基础砌筑放线是确定建筑平面的基础工作,砌筑基础前校核放线尺寸、控制放线精度,在建筑施工中具有重要意义。

      3.0.3  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

      2、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槎。

      说明:3.0.3 基础高低台的合理搭接,对保证基础砌体的整体性重要。从受力角度考虑,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与荷载、地耐力等有关。故本条规定,对有高低台的基础,应从低处砌起,在设计无要求时,也对高低台的搭接长度做了规定。

      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同时砌筑可以保证墙体的整体性,从而大大提高砌体结构的抗震性能。从震害调查看到,不少多层砖混结构建筑,由于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接槎不良而导致外墙甩出和砌体倒塌。因此,必须重视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本规范规定留槎并做好接槎处理。

      3.0.4  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1m。
   
      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地区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
   
      临时施工洞口应做好补砌。

      说明:3.0.4 在墙上留置临时洞口,限于施工条件,有时确实难免,但洞口位置不当或洞口过大,虽经补砌,也必须削弱墙体的整体性。为此,本条对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作了具体的规定。

      3.0.5  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1、120mm厚墙、料石清水墙和独立柱;
  
      2、过梁上与过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3、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4、砌体门窗洞口两侧200mm(石砌体为300mm)和转角处450mm(石砌体为600mm)范围内;
  
      5、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
  
      6、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说明:3.0.5 经补砌的脚手眼,对砌体的整体性或多或少会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对一些受力不太有利的砌体部分留置脚手眼做了相应规定。

      3.0.6  施工脚手眼补砌时,灰缝应填满砂浆,不得用于砖填塞。

      说明:3.0.6脚手眼的补砌,不仅涉及到砌体结构的整体性,而且还会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故施工时应予注意。

      3.0.7  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未经设计同意,不得打凿墙体和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宽度超过300mm的洞口上部,应设置过梁。

      说明:3.0.7 建筑工程施工中,常存在各工种之间配合不好的问题。例如水电安装中应在砌体上开的洞口、埋设的管道等往往在砌好的砌体上打凿,对砌体的破坏较大。因此本条在洞口、管道、沟槽设置上做了相应的规定。

      3.0.8  尚未施工楼板或屋面的墙或柱,当可能遇到大风时,其允许自由高度不得超过表3.0.8的规定。如超过表中限值时,必须采用临时支撑等有效措施。

      表3.0.8                                    墙和柱的允许自由高度(m)

墙(柱)厚
(mm)
砌体密度>1600(kg/m3
砌体密度1300~1600(kg/m3
风载(kN/m2
风载(kN/m2
0.3(约7级风)
0.4(8级风)
0.5(约9级风)
0.3(约7级风)
0.4(约8级风)
0.5(约9级风)
190
1.4
1.1
0.7
240
2.8
2.1
1.4
2.2
1.7
1.1
370
5.2
3.9
2.6
4.2
3.2
2.1
490
8.6
6.5
4.3
7.0
5.2
3.5
620
14.0
10.5
7.0
11.4
8.6
5.7

      注:1、本表适用于施工处相对标高(H)在10m范围内的情况。如10m<H≤15m,15m<H≤20m时,表中的允许自由高度应分别乘以0.9、0.8的系数;如H>20m时,应通过抗倾覆验算确定其允许自由高度。
   
      2、当所砌筑的墙有横墙或其他结构与其连接,而且间距小于表列限值的2倍时,砌筑高度可不受本表的限制。

      说明:3.0.8表3.0.8的数值系根据1956年《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范》第二篇中表一规定推算而得。验算时,为偏安全计,略去了墙或柱底部砂浆与楼板(或下部墙体)间的粘结作用,只考虑墙体的自重和风荷载,进行倾覆验算。经验算,原表一的安全系数在1.1到1.5之间。

      为了比较切合实际和方便查对,将原表一中的风压值改淡0.3、0.4、0.6N/m2三种,并列出风的相应级数。

      施工处标高可按下式计算:
       
      H=H0+H/2

      式中H—施工处的标高(m);

      H0--起始计算自由高度处的标高(m);

      h—表3.0.8内相应的允许自由高度值(m);

      对于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的墙或柱,其砌筑高度在未达到圈梁位置时,h应从地面(或楼面)算起;超过圈梁时,h则可从最近的一道圈梁处算起,但此时圈梁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应达到5N/mm2以上。

      3.0.9  搁置预制梁、板的砌体顶面应找平,安装时应座浆。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采用1:2.5的水泥砂浆。

      说明:3.0.9 预制梁、板与砌体顶面接触不紧密不仅对梁、板、砌体受力不利,而且还对房顶抹灰和地面施工带来不利影响。目前施工中,搁置预制梁、板时,往往忽略了在砌体顶面找平和座浆,致使梁、板与砌体受力不均匀;安装的预制板不平整和不平稳,而出现板缝处的裂纹,加大找平层的厚度。对此,必须加以纠正。

      3.0.10  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应分为三级,并应符合表3.0.10的规定。

      表3.0.10                                  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

项目
施工质量控制等级
A
B
C
现场质量管理
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非施工方质量监督人员经常到现场,或现场设有常驻代表;施工方有在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人员齐全,并持证上岗
制度基本健全,并能执行;非施工方质量监督人员间断地到现场进行质量控制;施工方有在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持证上岗
有制度;非施工方质量监督人员很少作现场质量控制;施工方有在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砂浆、混凝土强度
试块按规定制作,强度满足验收规定,离散性小
试块按规定制作,强度满足验收规定,离散性较小
试块强度满足验收规定,离散性大
砂浆拌合方式
机械拌合;配合比计量控制严格
机械拌合;配合比计量控制一般
机械或人工拌合;配合比计量控制较差
砌筑工人
中级工以上,其中高级工不少于20%
高、中级工不少于70%
初级工以上

      说明:3.0.10 由于砌体的施工存在较大量的人工操作过程,所以,砌体结构的质量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的因素。施工过程对砌体结构质量的影响直接表现在砌体的强度上。在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中,材料的强度设计值系由材料标准值除以材料性能分项系数确定,而材料性能分项系数与材料质量和施工水平相关。在国际标准中,施工水平按质量监督人员、砂浆强度试验及搅拌、砌体工人技术熟练程度等情况分为三级,材料性能分项系数也相应取为不同的三个数值。

      为逐步和国际标准接轨,参照国际标准的有关规定及其控制实质,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的实际,在《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3-98中,已将本条的内容纳入规范中。

      去年完成修订工作并即发布实施的《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对砌体强度设计值的规定中,也考虑了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而取不同的数值。这样,砌体结构的设计规范与施工规范将协调一致,配套使用。

      关于砂浆和混凝土的施工质量,可分为“优良”、“一般”和“差”三个等级,强度离散性分别对应为“离散性小”、“离散性较小”和“离散性大”,其划分情况参见下表。

      砌筑砂浆质量水平

强度等级
强度标准差(MPa).
质量水平
M2.5
M5
M7.5
M10
M15
M20
优良
0.5
1.00
1.50
2.00
3.00
4.00
一般
0.62
1.25
1.88
2.50
3.75
5.00
0.75
1.50
2.25
3.00
4.50
6.00

      混凝土质量水平

质量水平
强度等级
生产单位
评定指标
优良
一般
<C20
≥C20
<C20
≥C20
<C20
≥C20
强度标准差(MPa)
预拌混凝土厂
≤3.0
≤3.5
≤4.0
≤5.0
>4.0
>5.0
集中搅拌混凝土的施工现场
≤3.5
≤4.0
≤4.5
≤5.5
>4.5
>5.5
强度等于或大于混凝土强度等级值的百分率(%)
预拌混凝土厂、集中搅拌混凝土的施工现场
≥95
>85
≤85

      3.0.11  设置在潮湿环境或有化学侵蚀性介质的环境中的砌体灰缝内的钢筋应采取防腐措施。

      说明:3.0.11根据国际标准《配筋砌体结构设计规范》ISO9652-3的规定,从建筑物的耐久性考虑,应对砌体灰缝内设置的钢筋采取防腐措施,并且规定了不同使用环境下的方法。但鉴于我国尚未在砌体结构的设计规范中有这方面的规定,本规范对此只做了一般的要求。

      3.0.12  砌体施工时,楼面和屋面堆载不得超过楼板的允许荷载值。施工层进料口楼板下,宜采取临时加撑措施。

      说明:3.0.12 在楼面上砌筑施工时,常发现以下几种超载现象:一是集中卸料造成超载;二是抢进度或遇停电时,提前集中备料造成超载;三是采用井架或门架上料时,吊篮停置位置偏高,接料平台倾斜有坎,运料车出吊篮后对进料口房间楼面产生较大的冲击荷载。这些超载现象常使楼板底产生裂缝,严重者会导致安全事故。因此,为防止上述质量和安全事故发生,做了本条规定。

      3.0.13  分项工程的验收应在检验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批的确定可根据施工段划分。

      说明:3.0.13 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3.0.14  砌体工程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应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一般项目应有80%及以上的抽检处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或偏差值在允许偏差范围以内。

      说明:3.0.14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中,在制定检验批抽样方案时,对生产方和使用方风险概率提出了明确的规定。本规范结合砌体工程的实际情况,对主控项目即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应全部符合合格标准的规定,严于上述标准;而对一般项目即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特别是涉及安全性方面的施工质量不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允许有20%以内的抽查处超出验收条文合格标准的规定,较之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中合格质量标准应有70%及其以上的实测值在允许偏差范围内的规定严,比优良质量标准90%的规定宽,这是比较合适的,体现了对一般项目既从严要求又不苛求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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