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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都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办法

2011/03/30 00:00 来源:江都政府网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不断提高预拌砂浆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预拌砂浆》(JG/T230―2007)、《江苏省预拌砂浆技术规程》(DGJ/J13―2005)预拌砂浆相关标准,参照GB/T 19000―ISO 9000系列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应强化质量意识,树立法制观念,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标准,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

  第三条  企业法人代表是本企业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都市内所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亦适用于在江都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备案的异地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第五条  江都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企业认真执行本办法,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江都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组织并帮助生产企业贯彻和实施本办法。江都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授权认可的第三方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负责对预拌砂浆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  质量管理机构

  第六条  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

  企业应设立以厂长(经理)或管理者代表为首的质量管理机构和符合《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试验室。

  质量管理机构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各部门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本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试验室负责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以及原材料、成品质量的检验、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二)编制适合本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三)负责和监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四)制定质量奖惩制度,负责协调各部门的质量责任,并考核工作质量。

  (五)负责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第八条  试验室的职责

  (一) 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原材料、成品进行检验和试验。按规定做好质量记录和标识,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掌握质量动态,保证必要的可追溯性。

  (二) 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制定原材料和成品的企业内控质量指标,强化过程控制,运用科学的统计方法掌握质量波动规律。

  (三)监督、检查生产过程受控状态,有权制止各种违章行为,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及时扭转质量失控状态。

  (四)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出厂预拌砂浆进行确认,按相关标准和供需双方合同的规定进行交货验收。

  (五)根据产品开发和提高产品质量等需要,开展科研工作。

  (六)负责或协助相关部门对产品质量进行跟踪,处理质量纠纷。

  第九条  试验室的权限

  (一)参与制定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责任制及考核办法。评价各部门的过程质量,为质量奖惩提供依据,行使质量否决权。

  (二)有权越级汇报企业质量情况,提出并坚持正确的管理措施。

  (三)有预拌砂浆出厂决定权。

  第十条  试验室人员配备及检测设备要求

  (一)试验室应配备主任、工艺、统计及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检验人员人数必须满足检验工作需要,不得少于5人。

  (二)试验室主任应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者是获得建材相关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熟悉砂浆生产工艺、产品性能并具有较丰富的质量管理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与产品有关的各项标准和质量法规。

  (三)检验人员应具有高中或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取得江都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认可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证书。

  (四)试验室应按预拌砂浆产品标准和《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要求配置齐全检验仪器和设备,性能和精度等级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应制定和执行检验仪器的检定、校验制度,且建立检验仪器设备档案。
 
  第三章  质量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企业结合实际情况,按本办法要求,制定企业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编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图表和原材料、成品的内控质量指标,及参照GB/T 19000—ISO 9000系列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预拌砂浆》(JG/T230—2007)、《预拌砂浆技术规程》(DGJ32/J13-2005)、JG/T 015-2009《SGF粉刷石膏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编制为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必需的程序文件。

  第十二条  试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与检验制度,主要包括:

  (一)各岗位职责范围、岗位责任制和作业指导书。

  (二)与质检机构的对比验证制度。

  (三)检验和试验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

  (四)文件管理制度。

  (五)检验原始记录、台帐与检验报告填写、编制、审核制度。

  第十三条  产品对比验证检验的管理要求

  (一)为提高预拌砂浆企业检验水平与准确性,协助企业完善试验室条件、规范实验人员的操作,促进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不断提高,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组织对企业的预拌砂浆产品进行对比验证检验。对比验证以授权机构的检验结果为准,其结果作为企业进行内外质量考核评审的依据。

  (二)为保证对比验证工作的质量,由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组织人员对预拌砂浆企业实验室的检验仪器、技术条件、检验记录、质量管理制度等进行检查,组织人员对预拌砂浆企业的原材料及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三) 产品对比验证检验的频次

  1.预拌砂浆企业应按其目前生产的常用预拌砂浆品种每季度送样1次。 

  2.非常年生产的预拌砂浆品种,可在生产期内均衡送样。

  (四)试验室应有专人负责对比验证工作,对比样品应为企业正常生产的产品。

  (五)每个样品应准备三份,其中两份分别由企业和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授权的第三方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测试,第三份留样,以供有争议时使用,如仍有争议,由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协调解决;样品包装要符合要求,送样单应详细填写产品的名称、强度等级、生产日期、批号、检测项目等信息。

  (六)预拌砂浆产品对比验证允许误差范围见表1。对于SGF粉刷石膏预拌砂浆,应注重抗折强度的对比验证。

表1   对比验证检验项目及允许误差
项  目
稠度
表观密度
保水率
凝结时间
抗折/抗压强度
拉伸粘结强度
收缩率
允许误差
±10mm
±20kg/m3
±2%
±30min
±15%*
±20%*
±20%*

  *为相对误差,其余为绝对误差。

  第十四条  质量记录、档案、资料、报表管理的要求

  (一)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要求,做好质量技术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原始记录和台帐使用统一的表格,各项检验应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

  (二)各项检验原始记录和分类台账的填写,必须清晰,不得任意涂改。当笔误时,须在笔误数据中央划两横杠,在其上方书写更正后的数据并加盖修改人印章,涉及出厂预拌砂浆的检验记录的更正应有试验室主任签字或试验室主任印章。

  (三)对质量检验数据要及时整理分析,每月有分析小结并提出改进意见,全年应有专题总结。

  (四)上级发布的有关质量方面的通报和文件,必须认真学习贯彻,除及时归档外,质量及主要生产部门应有相应的复印件,以便使用。

  第十五条  人员培训和考核要求

  (一)提高企业职工的质量意识和技术素质,是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每年应制定培训和考核计划。

  (二)每年应按计划对检验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建立检验人员培训档案,考核成绩应作为评价其技术素质的依据之一,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应调离质检岗位。

  第四章  原材料的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应根据质量控制要求选择合格的供方,建立并保存供方的档案;保证所采购的原材料符合规定要求;应严格按照原材料质量标准均衡组织进货。

  第十七条  原材料的质量应能满足工艺技术条件的要求,按质分别存放,存放应有标识和记录,避免混杂。坚持“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

  第十八条  水泥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特种水泥除外);水泥储存期不宜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的水泥在使用前需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水泥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且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按批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建筑石膏宜选用GB/T 9776-2008《建筑石膏》规定中强度等级大于2.0的建筑石膏。具体技术指标见表3。



表3 建筑石膏质量要求
等级
细度(0.2mm方孔筛筛余)/%
凝结时间/min
2h强度/MPa
初凝
终凝
抗折
抗压
3.0
≦10
≧3
≦30
≧3.0
≧5.0
2.0
≧2.0
≧4.0

 

  第十九条  细骨料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2006)及其他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且不应含有公称粒径大于5 mm的颗粒;细骨料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且应按JGJ 52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按批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轻骨料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没有相关标准的应制定完善的技术指标,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

  第二十条  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天然沸石粉、硅灰等矿物掺合料应分别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1596)、《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 18046)、《天然沸石粉在混凝土与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JGJ/T 112)、《高强高性能混凝土用矿物外加剂》(GB/T 18736)的规定,当采用其他品种矿物掺合料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没有相关标准的应制定完善的技术指标,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矿物掺合料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复验,其掺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通过试验确定。

  第二十一条  外加剂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砂浆、混凝土防水剂》(JC 474)、《混凝土膨胀剂》(JC 476)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外加剂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对进厂外加剂应按批进行复验,复验项目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采用保水增稠材料时,应为非石灰类材料,且应具备省级或省级以上质量检验机构提供的产品鉴定或检验合格报告。[Page]

  第二十二条  可再分散乳胶粉、颜料、纤维等添加剂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没有相关标准的应制定完善的技术指标,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

  第二十三条  重质碳酸钙、轻质碳酸钙、石英粉、滑石粉等填料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没有相关标准的应制定完善的技术指标,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

  第二十四条  湿拌砂浆拌合用水应符合《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进厂原材料的验收、取样及检验应符合附表1中的要求。

  (一)同品种同等级的水泥按批进行验收取样,一般同一批号以500t为一批,不足500t也按一批进行验收,从散装水泥运输车中随机取样20kg,也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不得少于20kg。

  (二)砂应以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一般以400m3或600t为一批验收,不足上述数量也以一批进行验收。作质量检验时取30~50kg,作砂浆配合比时,取100kg,取样时应分别从砂堆的上、中、下三处抽取,拌和均匀后按四分法缩分提取。

  (三)掺和料应按不同等级分批验收,一般以连续供应的200t为一批,不足200t也按一批进行验收。散装料的取样是从运输工具、贮库或堆场中的不同部位取15份试样,每份试样不少于1kg,混合均匀,按四分法缩取比试验所需量大一倍的试样。

  (四)每一批进厂的添加剂,无论数量多少,均须按批进行取样和检验。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完整的各原材料检验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并按时进行整理分析和专题总结。

  第五章  预拌砂浆配合比设计管理

  第二十七条  预拌砂浆生产前必须进行配合比试验,确保所采用的配合比生产的成品能满足相关砂浆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配合比设计应当满足《预拌砂浆》(JG/T 230-2007)、《预拌砂浆技术规程》(DGJ32/J13-2005)、JG/T 015-2009《SGF粉刷石膏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和《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2000)规定,并根据砂浆的用途、强度等级、稠度、凝结时间指标、原材料性能等通过试验确定。

  第二十九条  应建立砂浆配合比汇总表。

  砂浆配合比汇总表是指确定某一等级的砂浆产品配方时试验室的各种试验数据的汇总表,具体应包括各原材料的名称、来源、品种等级、批号、用量以及该配合比下产品的各项性能指标。它不但应包含符合产品性能要求的试验数据,也应包含未达到产品性能要求的试验数据。通过汇总表中的数据,应能够确定生产该等级砂浆产品的配合比范围。

  第三十条  当砂浆的组成材料发生重大变化时,或当需要使用新材料生产预拌砂浆时,配合比必须经过试验室试验重新确定。

  第三十一条  生产实际使用的配合比不得超越汇总表范围,当生产配合比汇总表中未曾出现的产品时,必须经过试验确定配合比,并将其纳入配合比汇总表。

  第三十二条  选定的生产配合比,应编号管理,定期考核执行效果。同一编号的配合比,对比厂内取样和施工现场(或其他场所)取样砂浆的各项性能指标,定期(每季或每月)进行统计分析,控制砂浆质量。统计分析的资料必须送资料室列册存档。

  第三十三条  试验室主任审查配合比执行效果和考核统计分析资料,并根据情况停止使用质量差和效果差的配合比,以确保砂浆各项指标合格。

  第三十四条  生产使用的配合比必须经试验室主任签字确认。

  第六章  预拌砂浆生产过程质量管理

  第三十五条  试验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重要质量控制方案,经总工程师或管理者代表批准后执行。试验室负责监督、检查上述方案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  预拌砂浆的生产过程控制应采用电脑程序控制,计量应采用电子计量秤,并定期对计量秤进行校准。

  第三十七条  湿拌砂浆生产企业至少应当有2台带自卸和搅拌装置的湿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

  第三十八条  湿拌砂浆生产企业应配备搅拌机、运输车清洗系统及废水处理系统。

  第三十九条  烘砂过程的质量控制,烘干后砂的含水率应小于1%,干砂的含水率测定每班不应少于1次,当含水率有显著变化时,应增加测定次数。

  第四十条  砂的筛分应采用分级筛分,按不同粒径等级分别储存在筒仓内,并确保颗粒均匀。

  第四十一条  为保证预拌砂浆质量,配料岗位应根据试验室下达的配方通知单要求进行配料。配料要严格、计量要准确、操作要精心,力求配料均匀、稳定。添加剂的掺入必须均匀、准确。

  第四十二条  各种原材料的计量均应按质量计,计量允许偏差不应大于表4规定的范围;计量设备应具有法定计量部门签发的有效合格证。

  表4 干混砂浆原材料计量允许偏差

原材料品种
胶凝材料
集料
保水增稠材料
外加剂
掺合料
其他材料
计量允许偏差/%
±2
±2
±2
±1
±2
±2

  第四十三条  预拌砂浆应采用机械强制搅拌混合,搅拌时间和混合搅拌设备要满足生产不同品种预拌砂浆要求。

  第四十四条  不同品种、强度等级的预拌砂浆应按生产计划组织生产;生产品种更换时,混合及输送设备必须清理干净;原材料和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配合比。

  第四十五条  预拌砂浆散装库应有明显标识,预拌砂浆必须送入试验室指定的库内。特种预拌砂浆必须采用专用库贮存。

  第四十六条  预拌砂浆的生产过程环节必须详细记录并保留各原始记录。具体包括:

  (一)各原材料的进厂记录,包括材料的品种、批号、批量、进厂时间、供应商、生产商等信息。

  (二)各原料库的入库记录。

  (三)烘砂过程控制记录。

  (四)计量、搅拌控制记录。包括使用的原料库号、数量,搅拌时间以及搅拌时各设备的工作状态、参数等。

  (五)包装过程控制记录。

  (六)包装质量抽查记录。

  (七)各种通知单。包括原料入库通知单、配方通知单、成品包装通知单、产品出厂通知单等。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按照附表1的要求设立关键质量控制点和检验项目。

  第七章  出厂预拌砂浆质量和验收管理

  第四十八条  生产部依据试验室的《产品出厂通知单》,按指定的批号、品种、强度等级、数量、生产日期发货,并做好发货记录。

  第四十九条  试验室填写产品质保书、出厂检测报告和产品使用说明书,与货同行。

  第五十条  决定预拌砂浆出厂的权力属于试验室。试验室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预拌砂浆出厂的管理等有关事宜。出厂预拌砂浆质量必须按相关的预拌砂浆标准严格检验和控制,经确认预拌砂浆各项质量指标及包装质量符合要求时,方可出具预拌砂浆出厂通知单。各有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确保出厂预拌砂浆质量合格率100%,努力提高预拌砂浆均匀性、稳定性。

  第五十一条  普通干混砂浆贮存期不得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的普通干混砂浆,试验室应发出停止该批砂浆出厂通知,并现场标识,经重新取样检验,确认符合标准规定后方能重新签发预拌砂浆出厂通知单。

  第五十二条  出厂预拌砂浆必须按产品标准取代表性样品进行检验并留样封存,封存日期按相关产品标准规定。出厂预拌砂浆编号的吨数,应严格执行产品标准,禁止超吨位包装。

  第五十三条  砂浆生产企业在下列情况下,必须按照相关砂浆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型式检验。

  (一)新产品投产或产品定型鉴定时;

  (二)正常生产时,每一年进行二次;

  (三)主要原材料、配合比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四)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五)停产六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六)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第五十四条  出厂预拌砂浆质量交货与验收必须严格执行各相关产品标准。

  第五十五条  企业应积极做好售后服务,建立和坚持访问用户制度。企业每年至少要信访有代表性的用户两次,广泛征询对预拌砂浆质量、性能、包装、运输及执行合同等方面的意见,建立用户档案,制定改进措施。

  第八章  预拌砂浆的包装与运输管理

  第五十六条  干混砂浆可以包装或散装。普通干混砂浆禁止采用纸袋包装。采用砂浆包装时,每包砂浆净含量不得少于标志质量的98%,随机抽取20包净含量之和不得小于标志质量的总和。散装应采用罐装运输。湿拌砂浆应采用专用运输车辆。

  第五十七条  干混砂浆的包装袋或散装罐上必须有清晰标志显示产品的有关信息,标志内容包括:1)产品名称;2)产品标记;3)商标;4)强度等级;5)加水量范围;6)净含量配比;7)生产日期;8)批号;9)生产单位、地址、电话;10)产品贮存期。

  第五十八条  包装或散装干混砂浆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不得淋水、受潮、靠近高温或受阳光直射。砂浆储存应采用防雨、防潮措施,按不同品种、强度等级、编号分别堆放,严禁混堆混用。

  第五十九条  企业要建立包装质量抽查制度,每班每台包装机至少抽查20包,其包装质量和标志必须符合标准要求,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处理。散装预拌砂浆应出具与包装预拌砂浆包装标志内容相同的卡片。[Page]

  第九章  预拌砂浆企业质量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为保障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办法的实施,促进江都预拌砂浆行业的良好发展。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授权的第三方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每半年对预拌砂浆企业进行质量抽检。

  第六十一条 江都市散装水泥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质量抽检结果应及时进行通报。

  第六十二条  对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的企业将取消江苏省预拌砂浆备案登记的资格。

  第六十三条  质量抽检内容包括:

  1.检查预拌砂浆试验室人员配备情况,主要从试验人员数量、学历、职称以及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等几个方面进行检查;

  2.检查预拌砂浆检验与试验仪器设备是否配备齐全,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是否建立相应的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3.检查试验室质量管理和检验制度是否健全,检查内容参考第十二条;

  4.检查原材料质量的各种试验、检验方法是否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原材料检验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是否齐全;

  5.检查预拌砂浆生产过程是否建立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在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设置关键质量控制点和检验项目,是否在生产过程环节中做好详细记录;

  6.检查砂浆企业出厂检验、交付及贮存是否执行相关产品标准及管理要求;

  7.检查预拌砂浆的包装与运输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要求;

  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预拌砂浆》(JG/230―2007)、《预拌砂浆技术规程》(DGJ32/J13-2005)、JG/T 015-2009《SGF粉刷石膏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的技术要求,对预拌砂浆出厂产品进行抽检,主要检查项目见表2。

  表2 预拌砂浆产品抽检项目

预拌砂浆种类
检验项目
预拌砌筑砂浆
抗压强度、凝结时间、收缩率、稠度、保水率
预拌抹灰砂浆
抗压强度、粘结强度、凝结时间、收缩率、稠度、保水率
预拌地面砂浆
抗压强度、凝结时间、收缩率、稠度、保水率
SGF粉刷石膏预拌砂浆
保水率、凝结时间、抗折强度、抗压强度、粘结强度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09年9月8日江都市推广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江都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江散领字[2009]2号同时废止。

附表1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控制项目表

 
序号
类别
物料
控制项目
控制指标
合格率
取样方式
取样地点
检验频次
1
进厂
原材料
细骨料
细度模数
自定
自定
瞬时
细骨料仓
1次/批
含水率
自定
自定
含泥量
<5.0%
≮90%
泥块含量
<2.0%
≮90%
表观密度
>2500kg/m3
100%
堆积密度
>1350kg/m3
100%
氯离子*
<0.06%
100%
水泥
细度
达到相关
标准要求
100%
综合
水泥车
1次/批
凝结时间
安定性
强度
粉煤灰
含水量
≤1.0%
100%
综合
粉煤灰车
1次/批
细度
≤45.0%
100%
烧失量
≤15.0%
100%
SO3
≤3.0%
100%
需水量比
≤115%
100%
建筑石膏
全套物检
符合GBT 9776-2008 《建筑石膏》标准
100%
综合
卸货车辆
60吨
添加剂
自定
自定
自定
综合
进库时
1次/批
2
烘干/
破碎
细骨料
含水率
<1%
≮90%
瞬时或连续
烘干机出口/
破碎机出口
1次/每小时
3
筛分
细骨料
筛分合格率
自定
自定
瞬时或连续
筛出口
1次/每小时
4
搅拌
砂浆
稠度
达到相关
标准要求
≮95%
瞬时
搅拌机后
1次/每次搅拌
保水率
凝结时间
*氯离子可以委托第三方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附表1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控制项目表(续表)
 
序号
类别
物料
控制项目
控制指标
合格率
取样方式
取样地点
检验频次
5
出厂砂浆
砂浆
稠度
达到相关
标准要求
100%
综合
散装库底
1次/每编号
密度
凝结时间
保水率
抗压强度
拉伸粘结强度
抗渗等级
28d干缩
粉刷石膏预拌砂浆
保水率
达到JG/T 015-2009《SGF粉刷石膏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要求
100%
综合
散装出口
包装机出口
1次/批
 

(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编辑: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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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451.44
2024-04-29

宁夏回族自治区

¥ 297.87
2024-04-29

青海省

¥ 416.22
2024-04-29

甘肃省

¥ 382.91
2024-04-29

陕西省

¥ 306.73
2024-04-29

西藏自治区

¥ 635.00
2024-04-29

云南省

¥ 312.85
2024-04-29

贵州省

¥ 312.57
2024-04-29

四川省

¥ 352.34
2024-04-29

重庆

¥ 328.95
2024-04-29

海南省

¥ 432.19
2024-04-29

广西壮族自治区

¥ 305.45
2024-04-29

广东省

¥ 324.44
2024-04-29

湖南省

¥ 316.08
2024-04-29

湖北省

¥ 319.39
2024-04-29

河南省

¥ 282.33
2024-04-29

山东省

¥ 321.62
2024-04-29

江西省

¥ 317.07
2024-04-29

福建省

¥ 303.10
2024-04-29

安徽省

¥ 313.99
2024-04-29

浙江省

¥ 342.2
2024-04-29

江苏省

¥ 309.21
2024-04-29

上海

¥ 332.73
2024-04-29

黑龙江省

¥ 412.70
2024-04-29

吉林省

¥ 358.29
2024-04-29

辽宁省

¥ 324.97
2024-04-29

内蒙古自治区

¥ 337.13
2024-04-29

山西省

¥ 315.65
2024-04-29

河北省

¥ 342.12
2024-04-29

天津

¥ 338.21
2024-04-29

北京

¥ 339.43
2024-04-30 09:4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