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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管理的通知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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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建设局,郑东新区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委属有关二级机构,郑州市建筑业协会混凝土专业委员会,各建设、施工、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以下简称商品混凝土企业)是建筑业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混凝土企业的市场和生产行为直接影响着全市的建筑市场规范和整顿工作。目前,我市商品混凝土企业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一些有资质企业为了暂时的局部的利益,允许无资质企业以分厂名义挂靠生产或向其借用本企业资质;二是恶意竞争和无序竞争,有的商品混凝土企业,为得到供货合同,混凝土报价甚至低于生产成本;三是无资质单位置法律法规于不顾,违规生产商品混凝土;四是个别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无资质单位生产的商品混凝土。这些问题极大地阻碍了我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的健康发展,扰乱了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给工程质量带来诸多隐患。为规范商品混凝土企业市场和生产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商品混凝土企业要从自身做起,提高认识,规范行为,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做好混凝土的质量控制,诚信经营、公平竞争,要充分认识到任何为了眼前的暂时的利益,采取的侥幸行为不仅损害了混凝土行业的整体形象,影响了行业的长远发展,也严重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最终损害了企业的自身利益。

  二、全市各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要牢固树立为人民生命财产和我市城市建设负责的信念,坚持“安全第一,质量至上”观念,严禁使用无资质混凝土企业生产的商品混凝土。凡使用无资质企业销售的混凝土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一经发现,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严格处理。

  三、禁止已取得商品混凝土生产资质的企业倒卖、出租、出借、允许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一经发现,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禁止未取得商品混凝土生产资质的企业生产、销售混凝土。一经发现,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且一年内不得申报混凝土生产资质。
 
  五、为杜绝无资质企业挂靠或以分厂、分站名义生产、销售混凝土行为,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商品混凝土企业现有的分厂、分站需在5个月内单独申报商品混凝土生产资质。《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管理的通知》(郑建〔2007〕77号)中关于设立分厂、分站的规定同时废止。从2010年3月1日起,任何未单独取得资质的商品混凝土企业的分厂、分站不得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一经发现,将连同总厂、分站一并依法予以处理。

  六、商品混凝土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以提供优质的服务、生产一流的产品及通过提高企业的技术管理水平降低成本等方式,不断提升企业的竞争能力。不得以牺牲产品质量为代价,恶意压价,使整个行业处于低档次的竞争环境中,产品一直在低档次徘徊。市混凝土专委会要搞好市场动态调研,每季度提出符合行业实际的预拌混凝土指导价格,各商品混凝土企业应参照指导价承接工程。

  七、商品混凝土企业要加强混凝土运输车辆管理。一是要加大对运输车辆车况车貌的安全检查频次和力度,全面排查安全隐患,特别要加强对车辆制动系统和轮胎磨损状况的检查,严禁“带病”上路,确保安全行驶;二是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加强运输车辆调度,按市交警支队审批的线路行驶;三是要加大对职工特别是车辆驾驶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力度,做到措施防范到位、目标责任到位、监督检查到位、处罚警示到位;四是驾驶人员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无论负载或空载时,须严格按道路限速行驶;五是所有混凝土运输车辆出场前须经过全面清扫冲刷。

  八、为加强日常监管管理,市建委将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商品混凝土企业市场和生产行为专项检查,重点查处:

  1、无资质或正在办理资质的企业目无法纪,违法违规生产、销售混凝土的;

  2、有资质企业允许其它无资质企业借用本企业名义进行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的;

  3、在建工程使用无资质企业供应的混凝土的;

  4、以牺牲混凝土质量为代价,恶意压价,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

  对于查出的上述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企业进行处理,并将检查结果在全市通报。

  九、积极发挥郑州市建筑业协会混凝土专业委员会的作用。混凝土专业委员会自成立后,为促进行业发展、维护行业利益、解决行业存在的问题、沟通和协调与各部门的关系起到了重要作用。今后,混凝土专业委员会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我市商品混凝土行业的实际情况,建立覆盖各商品混凝土企业的网络监控系统,及时、全面、完整地了解和掌握各混凝土企业的管理、生产、销售情况,努力营造商品混凝土行业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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