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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城区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

2008/06/17 00:00 来源:

......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推进建筑行业技术进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商务部、工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 341号)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告》(岳政告[2004]4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区(含岳阳楼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君山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预拌混凝土等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用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厂)经计量集中拌制后出售的,采用专用运输车辆在规定时间内运至施工现场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市建设局作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监察支队(以下简称市监察支队)具体实施。

  第四条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工作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进行,在初步实施阶段,我市城区范围内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

  (1)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2)城市主次干道两侧临街各类建设工程项目;
  (3)框架(框剪)结构的单体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和规模在100 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工程。

  市建设局将根据城市发展实际需要,调整强制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区域和工程范围。

  第五条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建设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因工程项目的特殊需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或满足不了要求的;
  (三)一次使用量不超过50立方米的;
  (四)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第六条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等责任主体,在计划立项、设计、编制概(预)算、确.定物资材料,以及编制标底(上限值)、招投标文件时,必须将使用预拌混凝土作为必要因素考虑并予以注明。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当向市建设局申请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企业的设置和布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建设规模、市场需求量,以及区域道路交通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第八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符合其资质等级的试验室,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确保预拌混凝土的质量。

  第九条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生产企业签订供货合同,使用预拌混凝土而增加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施工单位可参照国家相关配套工程取费标准和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生产企业不得垄断商品混凝土价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计价办法,测算预拌混凝土价格,并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核后,方可作为销售价格。

  市建设局将会同物价等部门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市场的监督管理,保护合理竞争,依法查处低价倾销或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预拌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时,供需双方必须按有关规定做好验收,应当以现场制作的混凝土试块作为单位工程混凝土强度的评定依据,具体评定依据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次在规定时间内将强度检测报告抄送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负责接收后的预拌混凝土的成型和养护,按照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由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进行不定期抽样检测。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中,所需要的混凝土强度检测报告及检测机构出具的现场取样混凝土试块强度检测报告,必须由生产企业提供。

[Page]

  第十一条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运输,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的要求。专用运输车辆应当保证车况良好、安全运输和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漏措施。    ’

  第十二条生产企业使用的专用运输车辆、混凝土输送泵车为工程特种车辆,由市监察支队出具证明,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核发工程特种车辆通行证,按照核准的线路在城区通行。

  第十三条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在办理建设工程硬目招标文件备案时,应当严格根据本办法规定予以审查招标文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上限值),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的,不得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一)在申请资质时,采取涂改、伪造有关资料和其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质条件的;
  (二)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的;
  (三)超越批准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的:
  (四)转让、出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五)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六)生产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预拌混凝土供货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十七条对各责任主体的违法行为,将严格按照《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试行)》 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依规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各县(市)、区的预拌混凝土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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