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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暂行规定》修正案

2008/03/04 00:00 来源:

......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7]第5号)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的要求,省政府对2005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评估。经2007年4月9日省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对《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等38件省政府规章进行修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经修订的38件省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省长 郭庚茂

二○○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暂行规定修正案

  一、删去题目中的“暂行”。

  二、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列入国家制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建筑墙体材料。”

  三、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中的“省建材主管部门”修改为“省发展和改革部门”。

  四、第六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清算、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第七条中的“专项资金”修改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六、删去第八条。

  七、第九条改为第八条,并修改为:“在本省范围内(边远地区除外)不得新建或扩建生产实心粘土砖厂。对现有生产实心粘土砖厂,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中小企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整顿,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地区间的平衡状况,合理核定实心粘土砖厂的生产指标和用地范围。整顿后的实心粘土砖厂必须按照核定的生产指标和用地范围进行生产。”

  八、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并修改为:“新建、扩建和经过技术改造的新型墙体材料项目,依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九、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并将“各级计划”修改为“发展和改革”。

  十、删去第十五条。

  十一、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四条,并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发展和改革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二、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五条,并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第九条第二款”。

  十三、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六条,并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第十条第二款”。

  十四、删去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十五、根据以上修改,对本规定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1992年6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2]第72号发布,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修订)

  第一条  为加速墙体材料革新,搞好建筑节能,限制实心粘土砖的生产使用,充分利用工业废渣生产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节约能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辖区内与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有关的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列入国家制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建筑墙体材料。
  建筑节能系指达到国家《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筑物的开发和建设。

  第四条  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应明确分工,互相配合,密切合作,积极推进本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

  第五条  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的组织领导、规划协调、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办公室,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设在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建筑节能办公室设在省建设主管部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各设区的市、县应建立相应办事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清算、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县(含县级市)收取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70%留本县使用,20%上交主管设区的市,10%上交省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各设区的市收取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70%留本设区的市使用,30%上交省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收取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墙体材料革新的占65%,用于建筑节能的占35%。

  第八条   在本省范围内(边远地区除外)不得新建或扩建生产实心粘土砖厂。对现有生产实心粘土砖厂,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中小企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整顿,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地区间的平衡状况,合理核定实心粘土砖厂的生产指标和用地范围。整顿后的实心粘土砖厂必须按照核定的生产指标和用地范围进行生产。

  第九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在实心粘土砖限产、开发和生产新型墙体材料方面,建设主管部门应在设计、施工、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方面,作出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保证实施。
  新型墙体材料的性能应满足建筑使用的各项技术要求。尚无产品标准或产品质量达不到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得进入建筑使用市场。

  第十条  各生产、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必须依据有关标准、规范、技术规定等,进行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的生产、设计、施工和建设。各级建材和工程质量监督检测部门应对产品质量和建筑工程质量实行严格的监督检测,以确保工程质量。
  承担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及设计人员应优先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有关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的科研成果。优先采用的,有关部门应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和经过技术改造的新型墙体材料项目,依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发展和改革、科技、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对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技术进步和科学研究项目应优先立项,优先安排低息、贴息贷款,并允许税前还贷。

  第十三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充分利用工业废渣和细砂等资源。工业废渣的排放单位应根据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需要,做好工业废渣的处理和免费供应工作(粉煤灰综合利用执行有关规定)。凡新建和扩建的电厂和排渣单位,必须做到粉煤等工业废渣利用工程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产。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发展和改革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建设主管部门可责令责任者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未优先采用的,建设主管部门可对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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