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生产和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

2008-01-15 00:00

池政[2007]108号

  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推进可持续发展,严格限制生产和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根据《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9号)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市城市规划区及九华山风景区内的各类建筑工程(含正负零零线以上的墙体、框架结构及高层建筑的填充墙和隔墙、临时建筑等)禁止设计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各县、建制镇规划区内,自2010年底起禁止设计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其他集镇和农村地区应当逐步限制直至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二、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企业和生产线。现有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市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关于加快淘汰和关闭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的实施意见》(池发改环资[2006]382号)要求,按实心粘土砖限产计划生产,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改产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其它新型墙体材料。2010年底前关闭所有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向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项目供地,限制向空心粘土砖生产项目供地;严格控制粘土砖生产企业的取土范围和规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项目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

  四、建筑设计单位不得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区域内的建筑,设计以实心粘土砖为墙体材料的施工图。原设计已选用实心粘土砖但未开工建设或未进行墙体砌筑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要求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采用新型墙体材料。

  五、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认真执行产品质量标准,严格生产工艺,加强质量管理,确保供应质优价廉产品。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相应施工规程要求,做好对施工人员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严格操作程序,认真组织施工,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属于应当关停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拒不关停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关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筑中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设计审查。
  (三)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筑中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根据《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9号)第二十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无法改正的,处以工程造价2%以上、5%以下的罚款。

  七、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和相关许可证照的,由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行政问责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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