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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8/01/10 00:00 来源: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节能降耗的有关政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耕地,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号)、《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55号)和《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 007】8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重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政府性基金,应纳入财政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材节能加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退付和使用管理等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的实施。

第二章 征收

  第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凡在四川省辖区内市州级城市和县(市、区)所在城镇以及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规划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筑)工程,在办理建设工程开工手续前,必须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办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标准,按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成都市(含区、市、县)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8元预缴;其它市州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7元预缴;县(市、区)及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6元预缴。难以用建筑面积计算的,按标准砖(240mm x 115 x 53 mm)每块0. 04元预缴。

  第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的生产、销售环节收取。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减、免、缓交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七条 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办预征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工程项目办理结算。对符合退付条件的一律在财政专户中实施退付,对已确认不予以退付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及时书面通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办的书面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开具《一般缴款书》,将已确认不予以退付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入国库。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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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退付

  第九条 工程墙体完工后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筑设计说明书和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墙体质量评定表、墙材使用验收表(见附件2)、建筑节能维护结构评定表(见附件4)等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办提出墙材使用情况验收申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办接到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并签署意见,作为退付的依据。

  建设工程项目按下列规定退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一、框架结构及高层、超高层建筑工程

  (一)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维护结构处理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予以全额退付;

  (二)新型墙体材料使用量占全部墙体材料使用量比例在80%以上的,并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维护结构处理的,按新型墙体材料实际使用量比例退付。

  (三)新型墙材料使用量占全部墙材使用量比例在80%以下的,或未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维护结构处理的,不予退付。

  二、其他建筑工程

  (一)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维护结构处理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予以全额退付;

  (二)新型墙体材料使用量占全部墙材使用量比例在65%以上的,并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维护结构处理的,工程竣工验收后,按新型墙体材料实际用量比例退付。

  (三)新型墙体材料使用量占全部墙体材料比例在65%以下的,或未按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维护结构处理的,不予退付。

  第十条 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建设单位或个人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体节能办实地考察核实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如建设单位或个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清算手续的,应主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体节能办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办理结算后已确认不予以退付建设单位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办组织验收后,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退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书面申请,财政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并审核确认后,将资金拨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办。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办退付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退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一、工程墙体完工后,未向墙材节能办提出验收申请,擅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的工程,导致无法核实的;

  二、工程主体验收建筑节能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和未按《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使用墙体材料的工程;

  三、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以上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机构办理退付手续的工程,也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办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的。

  为确认不予以退付建设单位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办应将不予退付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数额和理由通过书面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办应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和十条规定退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做到依据充分和程序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办理退付和不予退付的手续。

  第十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附件一。今后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将根据技术革新进步情况,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省财政部门同意后,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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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省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范围:

  (一)全省重大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产品的研发和国外最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补助;

  (二)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产品重要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

  (三)制定全省新型墙体材料标准和节能技术规程;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产品及其宣传工作;经省政府批准,在全省范围内表彰奖励在墙改节能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及优秀科研成果;

  (五)全省新型墙体材料(节能产品)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示范工程的补助;

  (六)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及建筑节能有关的其他开支。

  二、县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范围:

  (一)负责本地区新型墙体材料、节能产品的研发和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及推广;

  (二)引进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产品生产线的专项补助;

  (三)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产品生产线改造工程项目贴息;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产品及其宣传工作;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县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及建筑节能有关的其他开支。

  市(州)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办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范围参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墙材节能办的经费来源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墙材节能办申请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按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产品生产线工程项目贴息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的立项审批文件和可行性报告;

  二、由墙材节能办组织专家组对项目的立项审批文件和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办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支出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拨付给使用单位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十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解缴和分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解缴入库时,县(市、区,不含民族自治县和享受民族自治县政策待遇县以及扩权试点县)按省、市、县5: 5: 90比例就地分别缴入省级、市级和县级国库;扩权试点县(市,不含盐边县)按省与县5: 95比例就地分别缴入省级和县级国库;省与市本级按10: 90比例就地分别缴入省级和市级国库;阿坝、甘孜、凉山三个民族地区以及内地九个民族自治县及享受民族自治县政策待遇的县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省和市州暂不参与分配。

  按照事权和财权统一原则,省、市分成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严格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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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贵任

  第二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材节能办违反本细则规定,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或擅自减、免、缓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或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和《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缴入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另设专户存储,财政专户中预征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除用于按规定退付建设单位和上缴国库外,不得用于其他支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它用。有关部门和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拘私舞弊,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有新的规定,应从其规定。原《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综【2003】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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