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关于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及禁止使用烧结实心砖和限制使用烧结空心制品的通知
安建〔2007〕4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墙体材料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安宁地区墙改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保护耕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能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55号)、《昆明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和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昆政发〔1998〕35号)等一系列有关墙改工作的文件规定,我市拟在全市开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及禁止使用烧结实心砖、限制使用烧结空心制品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范围及标准
(一)征收范围
根据《昆明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和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昆政发〔1998〕35号)第十三条之规定:凡本市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在开工前,由建设单位按建筑面积向市墙改办(安宁市建设局建管科,联系人:杨科长,联系电话:8683780)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后方可开工。
(二)征收标准
1.框架类建筑按7元/平方米计收;
2.砖混类建筑按6元/平方米计收;
3.难以确切计算建筑面积的,按烧结实心砖0.03元/块计收。
二、专项基金的返退程序
(一)建设单位缴费后,在主体工程墙体部分完工且未抹灰前,通知市墙改办工作人员现场核查。未进行核查的工程,所缴纳的专项基金不予返退。
(二)符合返退“墙改专项基金”条件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后持:①交款通知单;②墙改专项基金现场核查表;③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④工程结算书;⑤退款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委托函及办理退费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到市墙改办办理“墙改专项基金”返退手续。
三、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不按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将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房屋产权证”。
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的标准、禁止使用烧结实心砖和限制使用烧结空心制品的时限及办法,按《昆明市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禁止使用烧结实心砖和加快限制使用烧结空心制品的实施办法》(昆建发〔2007〕555号)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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