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技改定额补贴管理办法

2007-12-19 00:00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全面建设节能建筑工作,加快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更好地规范和发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产业导向作用。根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5〕130号)、《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苏财综〔2003〕153号)及《江苏省省级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技改贷款贴息和定额补贴使用管理办法》(苏财工〔2000〕8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定额补贴资金安排原则

  1.在国家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导向目录和产业政策的允许范围内,以提高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产品的技术含量、产品档次、企业规模和经济效益为目标,促进综合利用、节土节能、保护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竞争能力。

  2.坚持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大力发展非粘土新墙材,充分发挥专项基金的作用,引导企业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促进企业产品结构调整。

第二条  申请定额补贴资金的条件

  定额补贴资金主要安排符合国家制定的《新型建材发展导向目录》和产业政策的项目,单个项目的设备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对列入国家或省技术改造或投资计划的项目,优先予以安排。具体申报条件如下:

  1.砌块类生产企业年生产能力6万m3以上,单线单班年生产能力不低于2.5万m3,并具备相应设施及配套条件。

  2.条板类生产企业必须为机械化方式生产,单线年生产能力在15万㎡以上。

  3.加气混凝土砌块生产企业单线年生产能力10万m3以上。

  4.虽达不到以上生产规模要求,但是其产品技术含量高,填补省内市内空白的非粘土新墙材项目。

  以上申报条件如遇国家新型建材发展导向目录调整时,将相应做出调整。

第三条  定额补贴资金的申请

  1.凡申请定额补贴资金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财政隶属关系向同级墙改办、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同级墙改办、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评审后报市墙改办、市财政局。

  2.市墙改办会同市财政局对上报的申请定额补贴资金的项目,对照当年墙改专项基金预算安排审定后,拨付年度技术改造项目定额补贴资金。

  3.申请定额补贴资金所需上报材料。

  ⑴项目承担单位(县级单位由县墙改办、财政局联合向市墙改办、市财政局申报)申请定额补贴的报告;

  ⑵经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立项文件;

  ⑶经有权部门组织,同级墙改管理机构确认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⑷自筹资金筹措方式及金额的情况说明;

  ⑸购置主要设备发票的复印件;

  4.以上申报材料,市级由申请单位、县级由当地墙改办、财政局审核后报市墙改办。

第四条  定额补贴资金的审批

  市墙改办对上报的技改项目进行审核并组织评审及报批工作。

  1.由市墙改办业务部门负责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初审、登记、汇总。对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的,通知有关单位补充完善;组织对所报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确保项目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

  2.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本年度上报的技改补贴项目进行审查论定。

  审查论定的主要内容及原则:

  ⑴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要求,对生产规模、产品技术含量和生产工艺、资源综合利用、环保情况等作出评价;

  ⑵对产品的发展前景进行评价;

  ⑶按优先发展、鼓励发展、限制发展的原则进行项目分类,作出《论定意见》;

  ⑷县级专项基金征收、上缴情况;

  ⑸往年技改项目下达及完成情况。

  3.根据论定意见,经市墙改办集体讨论,提出当年市专项基金技改补贴项目的上报方案,并召开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及市墙改办等有关部门参加的项目审核确定会,根据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对市墙改办提交的墙改补贴项目方案逐项进行研究和筛选,最终确定项目安排计划。

  4.项目安排计划确定后,在市墙改办的网站上公示一周。如无举报意见,该方案即上报市财政局有关部门拨付项目补贴资金。

  5.对列入定额补贴资金的项目,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15天内将资金核拨至市墙改办,市墙改办收到资金后15天内将资金转拨给项目承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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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监督管理

  1. 市墙改办和市财政局将不定期的对上年度及往年的市技改补贴项目的新墙材生产企业的运转及销售、市技改资金及县级配套资金的落实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挪用资金行为的,将取消享受市定额补贴资格。

  2.专项基金技改项目的申报和审批工作,实行公正公开规范操作,对违纪违规情况,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墙改办按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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