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心浇铸玻璃纤维增强不饱和聚酯树脂夹砂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抽样规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 2007-08-29 00:00

适用范围

本规则仅适用于离心浇铸玻璃纤维增强不饱聚酯树脂夹砂管的生产许可证可证产品质量抽样检验。

实施标准

JC/T6951998《离心浇铸玻璃纤维增强不饱和聚酯树脂夹砂管》

抽样

方法

1.对于发证企业及已获证企业增所属单位,其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的“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内填写的规格型号的产品必须检验;已获证企业增公称内径或增压力等级,只需检验所申请的规格型号的产品。

2.在受检企业自检合格的成品堆场中抽样。受检批为连续二个月内生产的产品,样品龄期不超过6个月。受检批应由同类别、同规格、同工艺生产的成品管子组成。组批的管子数量为100根,不足100根按一批处理。用随机抽样方法抽取2根样品,样品加盖输水管审查部封样章。

3.(1)公称直径不大于 1200mm的管,从2根样品中抽取1根用于外观、尺寸(外径和偏差、长度和偏差、壁厚、平直度、管端垂直度)、水压渗漏性能检验、初始水压失效性能检验、24小时水压失效性能检验;另1根用于力学性能(初始环向拉伸性能、初始轴向拉伸性能、初始管刚度、初始挠曲性能、24小时挠曲性能、蠕变性能)检验。(2)公称直径大于1200mm的管,从2根样品中抽取1根用于外观、尺寸(外径和偏差、长度和偏差、壁厚、平直度、管端垂直度);另1根用于力学性能(初始环向拉伸性能、初始轴向拉伸性能、初始管刚度、初始挠曲性能、24小时挠曲性能、蠕变性能)检验。

4.抽样应在受检企业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要求受检企业负责人和企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15)上签字,并盖企业公章。一旦抽样完毕,样品不得更换、修补和随意移动。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见表25《离心浇铸玻璃纤维增强不饱和聚酯树脂夹砂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综合判定原则

样本全部项目合格,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检验用仪器、设备和量具

1.检验用仪器、设备和量具应符合JC/T6951998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必须经过计量检定并在检定有效期内。

2.现场检验使用非检验机构的水压检验装置,检验人员应确认水压检验装置符合检验要求,方可进行水压检验。

其他说明

现场检验使用企业的水压检验装置时,检验组应将所检规格型号管子的水压试验制度的书面文件提供给企业水压试验机操作人员,检验人员应在现场全程临督水压检验过程;检验完毕应请水压机操作人员在该文件上签字后带回检验机构随检验原始记录一同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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