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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关于混凝土砖块类墙体材料认定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2007/08/24 00:00 来源:

......

  各县(市、区)墙改办、各混凝土墙材生产企业:

  近期,我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区在建工程使用混凝土砖块类墙体材料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根据现场抽验检测结果,部分产品抗压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给工程质量埋下较大隐患。为进一步强化墙体材料认定管理,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确保混凝土砖块类墙体材料质量,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混凝土砖块类墙体材料认定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混凝土砖块类墙体材料认定范围

  在本市范围内生产和使用的混凝土砖块类墙体材料包括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混凝土多孔砖、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和混凝土普通砖等以水泥、砂石等骨料为主要原材料的非蒸压制品。

  二、产品质量标准要求

  1、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必须符合GB8239-1997标准要求;混凝土多孔砖必须符合JC943-2004标准要求;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必须符合GB/T15229-2002标准要求。

  制定企业标准的,其标准要求必须高于国家标准,经有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在有效期内,否则不予认可。

  2、混凝土砖块类墙体材料申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必须提供有权的产品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

  3、混凝土普通砖出厂标号必须达MU15以上,并提供吸水率、干燥收缩率等相应指标的检验报告。

  三、产能规模与设备场地要求

  1、在市区范围内(含邗江区)生产和销售混凝土砖块类墙体材料的企业,单班年生产能力不小于10万立方米,单机单班年生产能力不小于5万立方米。

  在县(市)范围内生产和销售混凝土砖块类墙体材料的企业,单班年生产能力不小于6万立方米,单机单班年生产能力不小于3万立方米。

  2、具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能满足28天自然养护要求的产品堆放场地,企业总占地面积不少于15亩。

  3、具备较好的原材料室内存放条件,具有原材料分析化验场所、设备和专业人员。

  4、原材料配比、计量采用电子机械化配料系统,不得采取人工计量。

  5、有配套的满足生产要求的产品静停养护室。

  6、建有能完成标准规定的产品出厂检验项目的试验室和有关检测设备。

  四、生产管理要求

  1、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有原材料分析、产品计量、成型、静停、养护等各个生产环节的台帐资料。

  2、严格控制产品出厂龄期,产品养护、堆放龄期不足28天不得出厂。

  3、产品应按规格、等级分批分别堆放,不得混堆,并采取防雨水措施。

  4、产品出厂必须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内容包括:厂名和商标、批量编号与数量、产品标记和检验结果、合格证编号、生产日期、检验部门和检验人员签章。

  5、混凝土普通砖应有产品标识。

  以上认定要求,将于今年9月份开展的2008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年审换证时实施。请有关企业认真对照要求,及时落实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其产品一律不予认定,在建筑工程中使用,一律不予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县(市)企业产品原则上不得进入市区使用,进入市区使用须按市区企业的要求申请认定。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编辑: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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