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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2007/03/27 00:00 来源: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为贯彻落实2007年全国建设工作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深化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7]9号)要求,我部决定今年在全国范围内继续开展以预防高处坠落和坍塌事故为重点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以安全发展理念统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以治理施工企业、施工现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三违”行为为重点,全面落实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突出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以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和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目标,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和好转。
  二、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完善落实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特别是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促进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提高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水平;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操作技能和安全防范能力;有效遏制建筑施工高处坠落、各类坍塌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建筑业事故死亡人数在2006年的基础上继续下降2%的目标。
 三、专项整治范围、内容和依据
  (一)专项整治范围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建设工程,重点是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等村镇建设工程,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
  (二)专项整治内容是控制和预防施工中的各类坍塌和高处坠落事故。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重点是:临边、洞口坠落,施工吊篮、升降机坠落等;预防坍塌事故的重点是:基坑、边坡土方坍塌,脚手架坍塌、高支撑模板坍塌等;以及其他易发生群死群伤重大事故的作业环节和部位。
  (三)专项整治依据是《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四、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2007年4月上旬以前,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中央建筑企业根据本地区、本专业建筑安全生产的特点,研究制定2007年深化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并进行部署。工作部署及实施方案抄送建设部质量安全司。
  (二)实施阶段:4月中旬至9月上旬,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为单位认真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在6月份的“安全生产月”活动中,要集中组织好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培训教育和自查整改工作。各地区建设主管部门、中央建筑企业要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检查阶段:9月中旬至10月下旬,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中央建筑企业对重点地区(城市)或直属企业、重点工程组织开展督查、抽查。我部将适时组织对重点地区的督查。对发现存在突出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将予以通报,对发生高处坠落、坍塌等重大事故的,将严肃查处。
  (四)总结阶段:11月,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中央建筑企业要对本地区、本企业开展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12月上旬,我部将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推进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二)突出重点,强化监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通过检查现场、核查账目、召开现场会等方式,督促和引导企业将专项整治与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相结合,与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相结合,全面推进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三)完善制度,务求实效。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建立重大危险源排查、监控等制度,积极探索专项整治长效机制;通过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制定和实施预防高处坠落和坍塌事故的专项方案和措施,在控制和减少高处坠落和坍塌事故方面取得实效。
  (四)广泛宣传,典型引路。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月”积极开展专项整治宣传活动,使建筑企业各级管理人员、一线施工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全面了解专项整治工作内容和要求。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专项整治工作业绩突出的先进典型大力宣传;对隐患较多不及时整改、特别是发生重大事故的企业、工程项目要给予曝光。
  请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将本地区、本企业的专项整治方案及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于2007年4月20日前报送我部质量安全司,2007年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11月30日前报送我部质量安全司。 
 
2007年03月23日  

(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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