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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混凝土行业清理和防范混凝土材料拖欠款的指导意见

2006/11/07 00:00 来源:

......

 

各市混凝土协会(分会、专业委员会)、各混凝土企业:

      近几年,我省混凝土行业发展迅猛,产量逐年大幅度增加,为江苏高速发展的经济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但是,建设领域拖欠混凝土材料款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而且资金回款率呈逐年下降的趋势。据不完全统计,全行业应收混凝土材料款已增至近80亿元,对企业生存和整个行业良性发展造成很大的影响。为了保持我省混凝土行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和建设部清理工程拖欠款的有关文件精神及《江苏省混凝土行业企业自律行规指导意见》的有关条款,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望各市混凝土协会(分会、专业委员会)和辖区内各混凝土企业参照执行。

    一、混凝土材料拖欠款的定义:

1、历年来建设工程(建设方或施工方)应付而未付的混凝土材料款;
2、未按有效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支付的混凝土材料款;
3、未签合同但交接手续完备,且资料齐全的混凝土材料款。

二、清理和防范混凝土材料拖欠款的办法:

1、混凝土企业向欠款单位递交提醒、催告函。对拖欠单位拒不清偿混凝土货款的。

【1】上报市混凝土协会(分会、专业委员会),由协会编写辖区内《拖欠混凝土货款不良名单》,上报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各混凝土企业。

【2】可由企业直接向省、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起诉拖欠单位;或企业委托省、市协会的律师代理向省、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起诉拖欠单位。

2、对拖欠单位实施提醒、催告后,或经仲裁机构裁决或法院判决后,仍不按期偿还混凝土货款的,同时上报省、市混凝土协会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会有义务协助企业催讨拖欠款;省、市混凝土协会将在杂志和网站上向社会发表公示,公布拖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名单。列入“不良名单”的单位在履行清偿义务后,从“不良名单”中删除。

3、对列入拖欠混凝土货款不良名单的单位,各混凝土企业不得向其供应混凝土。

4、凡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执行期间,其它混凝土企业不得以压价或其它不正当形式介入混凝土供应。凡因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违约,拖欠混凝土货款,导致混凝土生产企业停止供应混凝土,其它混凝土企业一律不准再对该工程供应混凝土。

三、对混凝土企业违反上述规定或当地行约、行规的。

【1】应按当地的有关行约、行规给予经济处罚;

【2】以书面的形式上报主管部门和省、市混凝土协会,取消违规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在全国、省、市混凝土行业的评优资格。

四、各市协会(分会、专业委员会)应努力争取政府主管部门对清欠工作的支持,积极主动的上报行业发展情况和企业面临的困难,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五、本意见由江苏省建筑钢结构混凝土协会负责解释。

 

                                                                           江苏省建筑钢结构混凝土协会
                                                                         二00六年十一月六日


(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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