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混凝土行业防范拖欠款的若干规定(试行)

2006-09-28 00:00
 

上海市混凝土行业协会  
沪砼(2006)07号  
上海市混凝土行业防范拖欠款的若干规定(试行)


各混凝土生产企业: 

    根据沪府发(2006)28号文《上海市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暂行规定》,结合上海混凝土行业目前的现状,规定如下: 

一、各混凝土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市混凝土行业协会根据市府文件精神所展开的对拖欠混凝土货款的清欠工作。 

二、各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使用市混凝土行业协会制订的2006年新版《上海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标准文本,应按“一车一单”与“重量法”进行结算,“重量法”结算双方应约定混凝土容重。 

三、凡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执行期间,其它混凝土生产企业均不得以压价或其他不正当形式介入混凝土供应。凡因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方违约,拖欠混凝土货款,导致混凝土生产企业对工程停止供应混凝土,本市其它混凝土生产企业一律不准再对该工程继续供应混凝土。 

四、混凝土生产企业对发生拖欠混凝土货款行为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形式向市混凝土行业协会报告,电子邮箱:shanghaiconcrete @126.com 

五、市混凝土行业协会对下列行为核实无误后,将被列入《拖欠混凝土货款“不良名单”》,在网站及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示,网址:www.shanghaiconcrete.com,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宜对被列入“不良名单”企业继续供应混凝土。 

(一)     人民法院判决后,未按判决偿还混凝土货款的; 

(二)     对拖欠单位实施提醒、催告程序后,拖欠单位仍拒不清偿混凝土货款的。 

列入“不良名单”后,其法定代表人作为“不良名单”的内容之一。 

列入“不良名单”的单位在履行清偿义务后,可从“不良名单”中删除。 

六、凡混凝土生产企业违反上述规定,将视为不遵守“行业自律公约”,记入《上海市混凝土行业诚信手册》档案。违规两次以上的混凝土生产企业将被暂停或取消上海市混凝土行业协会会员资格,并报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备案。 

七、本办法由上海市混凝土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八、规定自发布之日执行。 

  

上海市混凝土行业协会 

200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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