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循环经济获税收优惠 用粉煤灰生产建材免征5年税

2006-07-07 00:00
     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免征所得税5年;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这是省地税局近日出台的《关于发挥税收扶持作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意
见》中的内容。

  鼓励资源节约降耗。对生产节水、节能等资源节约型产品的关键设备,以及政府拟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型重点产品生产企业的关键设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对循环经济示范企业使用的资源循环型关键设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对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企业,酌情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鼓励清洁生产。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的资源做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并酌情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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