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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检查要点

2005/12/26 00:00 来源: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管,明确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特制定本要点。

    一、施工现场监督检查

    1、检查预拌混凝土相关资料

    检查内容:预拌混凝土分包企业的资质、标有水泥用量的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交货单。资料不全的混凝土不能使用。

    2、依据《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GB/T50080检查预拌混凝土坍落度

    检查方法:监督人员在现场随机抽取一车,由施工单位取样测试,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预拌混凝土分包企业人员旁站见证,监督人员现场监督检查取样方法、测试程序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现场记录测试结果,三方见证人在检查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

    处理办法:取样、测试方法不符合标准要求,责令整改重新取样测试。取样、测试过程符合规范要求,所测混凝土坍落度不合格,对该车混凝土进行二次测试,二次测试坍落度仍不合格,该车混凝土不能用于工程,并留置28天混凝土强度标养试件。同时责令预拌混凝土分包单位对该批后续混凝土逐车测试,合格方可使用,不合格的不能用于工程,并记入分包企业不良业绩。28天混凝土强度不合格的,应委托检测单位对该批混凝土进行检测,按GB50300-2001第5.0.1条处理,预拌混凝土分包企业承担检测费及由此产生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预拌混凝土分包企业要进行整改,三日内将坍落度不合格的原因、整改措施上报质量监督机构。

    3、依据《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标准检查混凝土强度

    检查方法:监督人员在现场随机抽取一车,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和预拌混凝土分包单位人员见证下取样制作混凝土强度试件,做出标识。监督人员现场监督,三方责任主体在记录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试件静置后,三方协商一同送认可并具备相应资质实验室标准养护、试验。28天混凝土强度报告由施工单位报监督机构。

    处理办法:混凝土强度不合格的,委托检测单位对该批混凝土进行鉴定,按照GB50300-2001第5.0.6条处理,预拌混凝土分包企业承担检测费及由此产生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并对预拌混凝土分包企业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监督检查

    1、对水泥进行检测

    方法:预拌混凝土分包企业在监督人员监督下,抽取正在使用的水泥进行安定性检测及抗折、抗压强度试件制作和28天强度试压。

    处理办法:经检测不合格的水泥不得继续使用,已使用的要委托检测单位对该批水泥所生产的混凝土进行鉴定,预拌混凝土分包企业承担检测费及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预拌混凝土分包企业,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检测砂、石含泥量、级配、砂含水率

    方法:预拌混凝土分包企业人员在监督人员监督下,取正在使用的砂、石试样测试含泥量、级配、砂含水率。监督人员监督并记录测试结果。

    处理 :砂含水率不准确的责令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重新调整生产配合比。含泥量、级配不合格的砂、石禁止使用,并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检测预拌混凝土坍落度

    方法:监督人员随机指定某盘混凝土由混凝土分包企业人员当即检测坍落度,监督人员现场记录测试过程,记录测试结果

    处理办法:坍落度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禁止出厂,并立即整改。

    4、检测混凝土强度

    方法:监督人员随机指定某盘混凝土并监督混凝土分包企业制作强度试件,28天标准养护后在监督人员监督下试压。

    处理办法:混凝土强度不合格的,对该批混凝土委托检测单位鉴定,并按GB50300-2001第5.0.6条处理。预拌混凝土分包企业承担检测费及由此产生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并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5、检查外加剂掺加量

    方法:检查外加剂人工添加品种、定秤,对已计量过的外加剂进行复秤。自动掺加外加剂的检查微机计量原始记录是否符合《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规范要求。

    处理办法:掺加品种、型号与配比不符或计量超过规范允许误差的,预拌混凝土禁止出厂并立即整改。

编辑: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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