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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遭劝退 女性被歧视不是小问题

2012/06/04 00:00 来源:

......

  如今,女性在职场中扮演着原来越多的重要角色,但是在提倡“男女平等”的今天却仍然存在着“就业歧视”现象,如:企业在招聘的时候明确提出“只限男性”,或则招聘要求要“已婚已孕”女性。面对种种就业歧视现象,大部分女性选择了沉默。面对职业发展和婚育,女性往往陷入苦恼中,有许多职业女性为了事业发展选择了晚育、甚至不育,当起了“丁克一族”。

  怀孕本来是件让人高兴的事情,《北方新报》报道,在鄂尔多斯市健康体检中心上班的刘女士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当单位得知她怀孕后将她劝退。鄂尔多斯市健康体检中心的相关负责人解释说单位给刘女士延长了试用期,是她主动要求辞职。

  对此,《视角》作者有话要说——

  职场女性被歧视不是小问题

  不管双方立场以及说辞如何,可以肯定的是,由于职工怀孕,双方产生了分歧,进而发生了辞职事件。笔者查阅了相关资料,5月7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公布施行。《规定》中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先且不说,相关法律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在一个文明、进步的现代社会,职场女性理应得到社会的尊重,不管是否处于怀孕期。如果仅因为怀孕,在职场上歧视女职工,想方设法将其扫地出门,非常不人道,无异于苛待员工的“血汗工厂”。鄂尔多斯市健康体检中心不管有什么推辞,其行为造成的恶劣影响还是让人十分遗憾的。笔者以为,刘女士的遭遇无疑是现代职场女性的一个缩影,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如果任由此种现象长期发展,还有多少女性能在职场无忧无虑挥尽才华,由此造成的集体恐慌不可小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谐。

  女职工生育权岂能限制

  在这起争端中首先应该明确的是,不能以怀孕为由辞退员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刘女士说是被辞退的,鄂尔多斯市健康体检中心称她是主动辞职,这个细节问题很关键。但即使是刘女士主动辞职,也是在逼迫之下的无奈之举。其内部规定,员工结婚、怀孕者应该提前向单位递交申请。这让人匪夷所思。

  在过去特定的年代中,有过结婚和怀孕需要单位许可的现象,如今已经消失,为何体检中心重拾这些老掉牙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怀孕还得申请,明显是对这个条款的触犯,带有强烈的霸道色彩。难道还要限制生育权吗?

  另外,刘女士因怀孕被延长了试用期,也是霸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单方随意延长试用期的行为是违法的。体检中心的种种土规矩,其根本目的是最大保护自我利益,但这是建立在践踏妇女权益上的,于法不合,也令人不齿。

  家规岂能大于国法

  众所周知,怀孕生子是女性的权利,用人单位不能干涉。可刘女士就是因为怀孕才被单位扫地出门,这让我们心绪难平。单位负责人给出的解释是:单位内部有规定,结婚、怀孕者应该提前向单位递交申请。我们从中读出了“潜台词”,如果不提前递交申请,就要被辞退。这个理由貌似充分,实则荒谬。要知道,怀孕女职工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即使是试用期,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显然,体检中心的家规是站不住脚的,据此将刘女士辞退更是不合法。

  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用人单位根据自身情况自定家规本无可厚非,但一定要以法律为准绳。体检中心的做法暴露出在一些用人单位中,存在着家规大于国法的现象。用人单位将家规凌驾于国法之上,任意侵害劳动者的权益,这是法制社会的不和谐之音。我想,要想消除这种现象,既要依靠劳动者据理力争,奋起维权,更要发挥劳动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大监管力度。


(中国水泥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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