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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合作医保23种特病待遇统一

2012/06/01 00:00 来源:

......

  昨日,市人社局介绍,即日起,我市将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高血压病等23病种(见附表)纳入特殊疾病管理,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均可申报办理。

  这项政策将惠及我市2600多万城乡居民合作医保参保人。

  怎么享受?

  加入市级统筹就可享受

  “以前我市是各个区县自行制定特病范围,此次制定了全市统一标准,凡加入市级统筹的区县,从统筹之日开始施行。”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说,按计划,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保到年底实现全市统筹,届时全市的参保人员都可享受这一标准。

  对各区县参加市级统筹前已办理完特殊疾病资格认可手续、但不属于23种特殊病种的人员,按照“锁人头、锁病种、锁标准”的原则,继续执行原特殊疾病待遇。参保居民申请办理特殊疾病时,必须符合特殊疾病诊断准入标准。

  怎么申请?

  向当地医保机构申请办理

  如果参保居民患上特病该怎么办理呢?这位负责人说,参保居民申请特殊疾病应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

  同时,参保居民办理特殊疾病应向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其指定机构申报,并提供《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请表》,以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复印件和本人近期2张1寸免冠照片等材料。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组织诊断医疗机构和申报人员集中开展检查诊断工作,对合格人员纳入特殊疾病进行管理,对不合格的将申报资料退还申报人。

  需要注意的是,具备特殊疾病资格的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一个自然年度内未参保缴费的,从其未缴费的次年1月1日起取消特病资格。之后接续缴费的重新申请办理。

  咋选医院?

  选定特病机构一年内不得变

  特殊疾病,实行门诊定点就医。原则上,由患者在居住所在地就近分别选择1所二级医院和1所一级医院作为本人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其中重大疾病患者可换1所市内三级医院;对患有三种以上特殊疾病的,还可增选1所医院为本人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对慢性病,原则上不到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确因病情需到三级医院治疗的,可凭本人选定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变更到1所三级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

  值得提醒的是,参保人员选定的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一年内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需提出申请,经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报销标准?

  儿童重大疾病最高报15万

  特殊疾病患者门诊治疗后,由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的费用。参保人员患特殊疾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规定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付费;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应于次月5日前,向参保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上月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等资料。

  这位负责人说,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医药费报销实行与住院相同的报销比例和起付线,其起付线一年计算1次,一年内到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以最高等级计算,封顶线与住院合并计算,直至当年的成年人报销封顶线,一档为7万元,二档为11万元;而儿童重大疾病住院和门诊的累加封顶线一档为10万元,二档为15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特殊疾病中的慢性疾病门诊医药费不设报销起付线,实行按比例、限额的办法。每次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60%、三级40%,年报销限额为1000元/年人,同时患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疾病的,每增加一种,年报销限额增加200元。重庆晨报记者 雍黎

  (一)重大疾病:

  1.血友病;

  2.再生障碍性贫血;

  3.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晚期的镇痛治疗;

  4.肾功能衰竭的门诊透析治疗;

  5.肾脏、肝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

  6.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

  7.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8.唇腭裂;

  9.儿童先天性心脏病;

  10.儿童白血病。

  (二)慢性病:

  1.高血压病(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

  2.糖尿病1型、2型;

  3.冠心病;

  4.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

  5.肝硬化(失代偿期);

  6.系统性红斑狼疮;

  7.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

  8.结核病;

  9.风湿性心瓣膜病;

  10.类风湿性关节炎;

  11.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12.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

  13.甲亢。

  纳入特殊疾病管理的病种


(中国水泥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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