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义务教育新条例:教师体罚侮辱学生可解聘

2012-01-20 00:00

  教师体罚侮辱学生可解聘

  《江西省义务教育条例》将从2月1日起正式施行。昨日,省人大教科文卫委、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教育厅联合举行贯彻实施《江西省义务教育条例》新闻发布会,就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巩固和提升义务教育水平,办好人民满意的义务教育作出具体部署。

  强调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记者了解到,《江西省义务教育条例》针对我省义务教育步入巩固提高发展新阶段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新情况,作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规定。

  如:在“学生”一章中,突出了学生入学权益的保障;在“学校”一章中,突出了师生安全的保障;在“教师”一章中,突出了教师教书育人的职责;在“均衡发展”一章中,突出了政府的责任;在“教育教学”一章中,突出了素质教育。

  据介绍,《江西省义务教育条例》特别强调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并将“均衡发展”一章在条例中予以单列,从而使条例比《中国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还要多出一章。

  禁止在职教师有偿补习

  条例强调,鼓励教师对学生无偿进行个别辅导。教师不得对学生进行有偿补习,不得利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组织学生集体补课。城镇教师评聘高级职务(职称),应具有一年以上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

  禁止在学校周边两百米范围内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禁止在学校门口两边五十米范围内摆摊设点;禁止在学校周边从事妨碍教学秩序、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禁止学校组织学生参与各种商业性艺术活动或商业性庆典等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确需组织学生参加重大公益性活动的,学校应报经县级以上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教师体罚侮辱学生可解聘

  另外,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人员给予处分。包括: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进行排名或下达升学指标的;违反国家和本省规定向学生或家长收取费用,或以接受捐赠等名义变相收取与入学相挂钩的赞助费的;举行、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各种考试,或将各种学科竞赛成绩和考级证书作为新生入学条件和编班依据的;责令学生转学、退学或开除学生的;未经批准,组织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的;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订购教学辅导资料或者报刊的。

  另外,若教师在工作岗位上遇到涉及学生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未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学生人身安全,以及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或者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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