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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新规将公布 劳动争议不占工伤认定时限

2011/12/22 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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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昨天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将于近日发布。规定中明确,工伤认定申请因管辖异议导致无人受理时,将由市社保部门指定管辖,且解决劳动争议的时间不占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如单位否认工伤又不举证,社保部门可采纳职工证据,或自行调查后做出决定。

  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本市的规定在“不重复上位法,提升可操作性”的基础上,主要细化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方面的内容。

  工伤认定受理方不明晰

  由市里指派

  与2004年施行的《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相比,规定首次提出,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而影响工伤认定的,应先解决劳动争议,解决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区县社保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要及时上报,由市社保部门指定管辖。

  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则认定程序终止。终止后,只要未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申请人可再次提出申请。

  解读:劳动法专家左祥琦介绍,劳动关系证明是申请的一个必备条件。当职工与单位就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要首先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根据国家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为一年,逾期便不再受理。因此,将解决劳动争议的时间“刨除”,对职工非常有利。

  另外,一些职工由于公司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同,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时,会遇到两个管辖区均不受理的情况。为避免推诿责任,市级社保部门的及时“指定”很必要。

  单位否认工伤但不举证

  可采纳职工证据

  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有异议就要承担举证责任。规定提出,单位如不承担举证责任,区县社保部门可根据职工或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或自行调查取证,依法做出决定。

  在工伤认定决定中,社保部门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诊断证明书等医学文件,注明伤害部位。工伤职工认为工伤或职业病直接导致其他疾病,并且能够出具诊断证明书的,也要在决定中注明。

  解读:“职工在没有证人的情况下受伤,单位也很难认定是否为工伤。”左祥琦认为,社保部门介入后,可以结束双方的僵持状态,及时得出结论,保障职工的权益。

  工伤制度将“重”康复

  提高职工再就业能力

  规定明确,本市将建立先康复后鉴定、医疗和康复并重的工伤康复制度。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以前发生工伤时,比较看重伤残等级的鉴定,今后本市要以“康复”为重,尽量提高职工的再就业能力。

  工伤职工认为伤情稳定后,可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的书面申请。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需要进一步做医学检查的,检查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时限内。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在此期间,工伤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工伤职工经鉴定需要辅助器具的,应到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安装、配置标准由市社保部门制定并公布。

  解读:左祥琦表示,“伤情稳定”后再做劳动能力鉴定即伤残等级鉴定比较合适,可以排除伤情继续恶化对鉴定结果的影响。对于假肢、轮椅等辅助器具,职工不能随意选择,需要国产还是进口产品,以及具有何种功能,得根据本市即将公示的标准,到专门的机构配置。

  单位破产解散

  工伤待遇由街道发放

  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破产、解散,其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退休的工伤人员所享受的工伤待遇,将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障事务机构发放。

  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单位须按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待遇降低的,降低部分也由单位支付。

  解读:单位破产、解散,工伤待遇由街道办事处等机构发放,强调了“就近”原则,免去了职工的奔波之苦。左祥琦说,新规还堵住了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中断缴费、未足额缴费的用人单位的后路,最终还得“自掏腰包”。

  此外,对骗保、克扣基金等行为,规定专门制定了罚则,以保障工伤保险基金的用途。用人单位克扣工伤保险基金,逾期不改的,将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社保经办机构可先行向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然后向用人单位追偿。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工伤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如有冒用参保职工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编造住院、康复、配置事实,制作虚假病历、档案等行为,将责令退还基金,并处损失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中国水泥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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