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导向是推动水泥行业发展的关键驱动力
面对复杂多变的环境,水泥行业唯有紧跟时代步伐、主动适应变化才能立于不败之地、为我国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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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起,非法用工单位死亡人员一次性赔偿金同步与参保职工标准上调。人保部网站昨天公布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这是《工伤保险条例》配套规章之一。与原来相比,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一次性赔偿金有较大幅度提高。
原有的赔偿办法规定:“对于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赔偿基数是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也就是说,非法用工单位因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死亡人员的一次性赔偿金标准是10年的职工平均工资额。这一赔偿标准与原《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限标准相比高出了5年。高出部分主要是体现《条例》规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之外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等待遇,以保持非法用人单位伤亡人员赔偿标准与合法用人单位工伤人员伤亡待遇标准在水平上大致平衡。
为与《工伤保险条例》相衔接,新办法对非法用工单位死亡一次性赔偿标准做出调整:一是非法用工单位死亡人员的一次性死亡赔偿金与参保的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采取同一个计算基数和标准,即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体现在死亡补偿上两者标准和水平上的平衡与衔接。二是对非法用工单位死亡人员一次性死亡赔偿金以外的丧葬补助等其它赔偿按上一年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0倍计发。人保部主要考虑,赔偿基数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致,更为简单明了,也便于操作。在水平上,10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按2009年标准计算相当于5.3年职工平均工资,与原标准基本平衡,略有提高。
以上两项赔偿金合计,按2009年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职工家属可领取51.5万元,与参保工亡职工家属领取的全部工亡待遇较为接近。这样既可保持政策的衔接和平衡,也可得到社会特别是非法用工单位死亡人员家属的支持和理解。
据悉,非法用工单位拒不支付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保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将责令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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