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介聘毕业生,五百人以上规模须批准

2007-10-29 00:00

      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举办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集中招聘活动,应安排在每年11月20日后进行;参加人数超过500人的,应当依法报经公安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举办。日前,江苏省教育厅等7部门联合发文,就进一步规范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举办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的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江苏省明确规定,从事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须经县级以上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具有中介服务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是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对违规从事毕业生就业招聘等职业介绍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此外,招聘活动必须坚持公益性质,收费标准须经价格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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