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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死”应当视同为工伤--专家一席谈

2007/05/22 00:00 来源:

......

      梁律师:

      您好!请您就以下两个问题作一下解答。一名凯宾斯基的杂工在小公共上猝死,医生初步判断其为过劳死。请问(1)什么叫过劳死。(2)劳动者过劳死后,死者家属可以通过什么渠道维护权利。过劳死是否属于工伤?

      首先我们看一看什么是:“过劳死”。

      由于近年来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的竞争也日趋激烈起来。人们承受超强度、超负荷的劳动的情况非常普遍。有的中、青年人为了自己的追求,想成就一番事业,或者为了出人头地、报住面子,而不断给自己施压,结果身体不支,倒地身亡。我国著名的高等学府清华大学就有两位青年教授相继死在工作岗位上。特别是社会上一些用人单位或者企业主为了追求高利润、高回报,不惜以给劳动者施加压力或者施以厚利诱惑的办法,来达到自己的赚钱的目的。这种做法严重损害地劳动者身心健康,劳动者因过度劳累死在工作岗位上的事件几年来经常发生;和本案一样,几年前,在上海就发生过合同制职工唐英才突然死在他上班的岗位上的“唐英才”事件。这种现象就是所谓的“过劳死”。

      “过劳死”一般是指在长期的超过正常的劳动时间、超出正常的劳动强度情况下工作,导致劳动者不能得到必要的休息而影响健康,慢性疲劳长期积累后诱发的猝死的情况。

      虽然有些学者论证早已有这种超负荷不支而猝的现象,但是“过劳死”这三个汉字作为一个词汇,确实发缘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经济繁荣时期的日本。它主要是指由于过度的工作负担(诱因),导致高血压等基础疾病的恶化,进而引发脑血管病或者心血管病等急性循环器官障碍,从而使患者陷入死亡状态的一种社会医学现象。

      其次,象本案一样,当自己的亲属在为用人单位工作中出现了“过劳死”的情况,应该怎样处理呢?结果又任何呢?

      上面我们说讲的“唐英才”案,当年他的亲属以他系“过劳死”,为由,诉诸法律,要求认定为工伤,单位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却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这是因为过去,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上没有“过劳死”这一准确的概念和相应的法律规定。

      但是现在就不同了,虽然我国目前尚没有关于“过劳死”的明确定义, 不过,发生了“过劳死”的情况,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其法律依据就是2004年1月1日在我国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

      该《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的第十四条列举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等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之后,又明确规定了“视同工伤”的诸多情形。

      《条例》第十五条 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这其中虽然没有明确指明“过劳死”应认定为工伤,但是,在第一项的规定里已经很明显地包括了在工作时间死在工作岗位上的“突发死亡”情况,而且还扩大到了“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

      当然这种“突发死亡”,除了需要满足时间和地点之外,还不能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所以,我认为本案的性质应当认定为:工伤。

      按照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发生了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就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这一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死者的直系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可请求死者所在的工会组织出面,按照这一规定提出认定申请。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另外,梁律师提醒大家,还有几点应该注意的地方。

      1是作为死者家属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应当把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都填写清楚。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比如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没有劳动合同书的事实劳动关系的,也要相应的证明。比如,工作证,胸卡等等;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2如果申请材料不完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死者家属应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3在举证责任上,死者家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就叫“举证责任倒置”

      4是用人单位没有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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