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跳槽,有无报酬?
案情:前不久,孙小姐经别人介绍,在上海某外资公司C公司苏州分公司上了一个多月的班,现在跳槽到另一家驻沪外资公司S公司。C公司与孙小姐当时口头约定了报酬标准,也未签订任何用工协议或劳动合同。当孙小姐提出辞职时,C公司主管一再挽留,后来见孙小姐态度坚决,该主管声称,我对孙小姐很好,而孙小姐的表现令他十分生气,因此,原定的千元报酬一分钱也没给孙小姐。
孙小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C公司与自己的劳动争议提交到了劳动劳动监察处。C公司的一位主管解释说,不给付孙小姐报酬有两个原因:1,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内辞职的,不付报酬;2,孙小姐跳槽的S公司是C公司的竞争对手,此举威胁到C公司的商业秘密,是不正当竞争。
处理结果:不签订劳动合同是违规的,支付劳动报酬与不正当竞争是两码事。C公司必须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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