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档案托管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通知

2006-10-31 00:00

各有关人事代理单位及档案托管人员:
   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即日起凡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人事档案托管在杭州市人才开发中心的人员,在托管期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七日内本人持以下材料:①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②失业登记(失业保险缴费)证明书原件、③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④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复印件,送交至杭州市人才开发中心存档人员失业保险申领窗口。
   经审核后,由杭州市人才开发中心统一到杭州市就业服务局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再经杭州市就业服务局确认后,失业人员本人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六十日内持下列相关材料:①身份证、②私章、③2张1寸证件照等资料到杭州市就业服务局办理失业登记,以后每月5、6日(遇节假日顺延)到杭州市人才开发中心出具《无业证明》,并于每月10、11日(遇节假日顺延)向杭州市就业服务局申领失业保险金。
特此通知。

注:
⑴户口托管在本中心人员出具户籍证明复印件
⑵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详见:杭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
联系电话:85062503 (市人才开发中心人事代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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