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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释

2006/10/10 00:00 来源:

......

     如何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化解劳资矛盾?最高人民法院9月30日公布司法解释给出了答案。这件司法解释于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个司法解释名为“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共有18条。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说:“这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的价值取向。”

  劳动合同合同效力优于单位内部规定

  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确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优先适用效力,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不正当行使劳动用工管理权,借少数人的民主侵害多数职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利。

  工资无故拖欠应付25%的赔偿金

  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释:无论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工资的角度,还是从民法上保护劳动报酬的角度,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标准都不能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无故拖欠工资的,应当依法支付25%的赔偿金。

  工伤赔偿无工伤险关系的单位一次性赔偿

  规定:对于工伤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

  解释:国家在大力推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同时,必须使伤病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康复和必要的赔偿。目前法律法规为因工伤残的职工设置了两个救济渠道:一是已经建立工伤保险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分别承担给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二是还没有给职工建立工伤保险关系的,由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的法定标准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职工同样享受工伤待遇

  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个问题长期以来有争议,就是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劳动者工伤的如何处理,是否可以在得到民事侵权赔偿后享受工伤待遇?这个司法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也就是说,不论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工伤,受伤职工都享有依法主张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解释说。

  我国将建劳动用工登记制严查工时制度和违法加班

  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获悉,劳动保障部将研究建立劳动用工登记制度。

  劳动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劳动用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续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况。此外,还将完善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劳动合同签订、解除和终止的动态监管。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将进一步加强企业劳动定员定额工作,严格检查企业的工时制度,遏制违法加班现象,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严厉查处非法使用童工现象。

 

 


(中国水泥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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