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老员工设试用期极不合理
问:本人所在公司给员工支付的工资低于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公司经常加班,但加班工资仅按1:1.15计算,公司与员工每年签一次劳动合同,每签一次都要规定3个月的试用期。
答:该职工反映的问题,说明该单位在劳动管理过程中存在着严重违反《劳动法》的现象,应当迅速予以纠正。首先,公司给员工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是一种严重的恶意盘剥行为。其次,对于加班加点工资报酬,应严格执行《劳动法》的规定。公司每月加班达100多小时,这已属超时加班,在这种情形下,公司又对员工加点工作和公休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等情况,统一按1:1.15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有悖于法律规定。再次,公司每年续签劳动合同时,对已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多年的员工,年年设定试用期,属极不合理的现象。
对该公司劳动管理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员工可及时向当地劳动部门反映,亦可向单位所在地的工会组织投诉,依靠政府部门和工会组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国水泥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编辑:
监督:18969091791
投稿:news@ccement.com
本文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水泥网立场。联系电话:18969091791,邮箱:news@ccement.com。
热门推荐
相关资讯
内蒙古:关于电解铝、水泥、钢铁企业阶梯电价能耗专项核查结果的公告
2026-03-17
关于印发《四川省构建全周期全流程绿色制造体系行动方案》的...
2026-01-13
关于公布2025年湖南省新材料中试平台认定名单的通知
2025-12-26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开展海南自贸港零碳园区建设的通知
2025-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