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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2005/06/06 00:00 来源:

......

    ●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应将行政许可项目承办机构、联系电话等公开

  ●办理行政许可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

  ●对教育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2005年4月21日,教育部颁布了《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以下称《若干规定》),将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若干规定》的颁布和施行,是教育行政部门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规范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推进依法治教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制定《若干规定》是实施行政许可法和规范教育行政许可的客观要求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行政许可清理结果,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教育行政许可事项22项(不包括依法实施的审核事项和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教育行政许可事项),数量比较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主要针对各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行为的共性,教育行政许可还有自身的特点。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一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已经出现了一些新问题,需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的原则和精神,结合教育行政许可的实际,有针对性地规定一些具体实施的制度和程序,这既是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具体体现,也是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教育行政许可的客观要求。

  二、《若干规定》进一步细化了行政许可法的有关原则和制度

  1.进一步规范了教育行政许可的设定制度。《若干规定》明确规定教育部规章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教育行政许可。同时规定,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现下级教育行政部门有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行政许可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2.进一步规范了教育行政许可公示制度。行政许可公示是政务信息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行政许可法的原则,《若干规定》对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公示的行政许可内容、程序和方法作了明确规定,有利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范。同时,为落实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便民原则,《若干规定》还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每个行政许可项目的承办机构、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予以公开,为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提供便利。

  3.进一步规范了教育行政许可统一办理制度。规定了实施行政许可需要由教育行政部门多个内设机构办理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明确一个机构为主承办,并转告其他机构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至于是否规定建立“服务窗口”,在制定《若干规定》时考虑到统一要求建立“服务窗口”,需要增加工作人员和办公设施,在行政许可事项不多的地区,可能会加大行政成本,为此,《若干规定》对设立“服务窗口”没有提出统一要求,而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4.进一步规范了教育行政许可告知制度。根据《若干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行政许可,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法律要求采取书面告知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告知。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不服的,应当告知其依法提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进一步规范了教育行政许可特别程序的有关制度。考虑到教育行政许可中大量事项涉及到专家评审、考试等特别程序,依据行政许可法的原则,《若干规定》对依法需要专家评审、考试、听证等特别程序进行规范。比如,对依法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承担评审职责的机构和人员,明确评审的依据、标准、规程、期限和要求。评审工作完成后,承担评审任务的机构或者人员应当出具书面评审报告,送交组织评审的教育行政部门。这对于规范学校设置许可专家评审、高等学校专业设置许可中的专家评审、学位授予单位审批中的专家评审等均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6.进一步规范了教育行政许可文书使用制度。根据《若干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告知当事人权利、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等,应当采用规范的法律文书。申请书能够采取示范文本的,应当尽量采用示范文本。

  7.进一步规范了教育行政许可送达制度。《若干规定》吸收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规定了教育行政许可法律文书送达的几种方式。即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和公告送达。

  8.进一步完善了教育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若干规定》从四个方面对此作出了规定:一是加强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层级监督。如规定下级教育行政部门擅自改变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是加强申请人对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监督。规定申请人认为教育行政部门不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可以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或者投诉,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三是规范教育行政部门对被许可人的监督制度。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行政许可的特点,依法建立一套检查、备案、档案管理、公众查阅等制度。四是建立行政许可评估和反馈制度。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评价,认为需要增设新的教育行政许可或者认为教育行政许可的设定、规定不合理、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将意见反馈到有关部门,以便在修改或制定法律、法规时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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