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出台 董事责任险得到发展

2005-05-19 00:00
     新《公司法》中,随着高管、董事因过失或疏忽为公司带来损失后需负经济赔偿责任的明确,他们或许会更多地求助于保险公司。日前,瑞士再保险公司首席战略索赔官梅礼(RickMurray)在上海表示。

  梅礼此行意在为瑞士再保险在中国发掘责任险再保市场打前站,而早在2002年就由平安保险首推的董事责任保险则是他重点关注的领域。在平安,这一险种推出3年以来,始终处于叫好不叫座状态。

  据介绍,董事责任险全称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是指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过错导致公司或第三者遭受经济损失而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通常由公司出资,为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投保。

  与梅礼同行的瑞士再保险财产及意外险亚洲区承保总监岳定国(uedigerOtto)说:在中国,所有责任险在保险业务中所占比重仅有3%,董事责任险就更少得可怜。

  主要是因为法律对于董事、高管应付责任的界定尚不明确,但新《公司法》出台后,董事责任险将得到发展机会。岳定国表示。

  虽然最近几年因违法而落马的上市公司高管为数不少,但还没有出现过高管因决策失误被判经济赔偿的先例。根据现行《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才承担赔偿责任,因过失、疏忽所造成的损失则无定论。不过,目前正在修订的《公司法》已经将这一点列入修法范围,公司高管因决策不当为公司带来损失也将遭到诉讼并承担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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