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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卫女性的合法权益

2005/03/11 00:00 来源:

......

     某台资公司女职工比较多,为了避免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公司规定:进厂后三年内不得怀孕,否则一律解除合同,所有相关待遇一律不得享受。并与所有进厂女职工一一签订的保证不怀孕的协议。女职工赵女士2002年1月进厂时也签署了协议。但由于赵女士当时已经结婚,父母都要求她生孩子,为此产生了家庭矛盾。2003年4月赵女士经医院检查确诊为怀孕一个月,原想实行药物流产,后在医生和家属的劝说下,决定还是生下孩子,但在单位她则闭口不提怀孕一事。2003年5月厂方规定女职工三年内不准怀孕一事被有关媒体披露,厂方便取消了这一规定,据此与员工签订的协议也不再执行。 

    2003年7月赵女士怀孕一事被厂方得知,厂方便以考虑赵女士怀孕的特殊情况,予以工作照顾为由,将赵女士原从事的电脑操作工作换为电话接线员工作。2003年8月赵女士在领取工资时发现比平时少了700多元,便找到人事部询问原因,被告知电话接线员工资待遇比操作工低。 

    于是赵女士来电向律师询问,后经与厂方进行了协商后按她原来的工资标准向她补发了少发的工资。 

    本案中厂方起初不许员工怀孕的行为是违法的,这一点显而易见。因为解除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劳动合同的法定限制条件很多,一般来说,“三期”内女职工没有违纪、违法行为等个人过失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合同。即使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但如果这时女职工正在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到三期结束。 后来厂方以调换赵女士工作岗位为由降低赵女士工资标准同样也是违法有关规定的,但这种做法比较隐蔽,也应当引起广大女职工的注意。 

    女职工被侵权的常见情况是侵害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的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后还不敢站出来找单位协商或打官司,怕被单位解除合同。其实法律对女职工的保护有特殊的规定,她们完全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觉得对于女职工来说,建议首先要懂一些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另外对女职工保护方面的规定也应该有所了解,这样才不至于在被侵权时束手无策。 

    法律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主要体现在对劳动范围的限制和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上。对于劳动范围的限制主要是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于经期的劳动妇女的保护主要是,单位不得安排经期女职工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主要是食品冷冻及冷水等低温作业及高强度劳动。在此不再详述。 

    对于广大女职工来说,更受关注的可能还是孕、产、乳“三期”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除了上述案例中提到的不得降低女职工在“三期”内的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合同外,对“三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还有特殊的规定。 

    对孕期女职工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不但对劳动范围进行了限制性的规定,如不得安排从事超标准的有毒有害、放射性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还规定了不得安排孕期女职工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于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有关医学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它劳动。怀孕七个月(含)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另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妊娠七个月以上,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因此产前假不是每个怀孕女职工都享受的,而是必须由用人单位批准才可享有的假期。产前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 

    顺产的女职工,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目前就上海市来看,剖宫产的女职工都是作为难产对待。另外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女职工还可享受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护理假3天,以照顾生育女职工,护理假应在女方产假后连续使用,假期期间工资、奖金照发。女职工即使没有生育而不幸流产了,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也同样享受有关待遇:妊娠三个月以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给予产假45天。产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原工资性收入,也就是生育或流产妇女的原工资标准不变。现在上海市凡缴纳过生育保险费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都由生育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在职女职工是按其缴费工资的标准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作为产假工资,用人单位不必另行支付产假工资(或其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的,作为产假工资的一部分,实际工资与缴费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对于哺乳期的女职工,劳动保护主要体现在劳动范围的限制和哺乳时间、哺乳假两方面。根据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在劳动范围上,单位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禁忌从事的劳动也主要是指超过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和强体力劳动。另外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也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哺乳时间、哺乳假方面的规定主要是指: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哺乳时间是每个生育女职工都有权享受的,但哺乳假就不同了,而是有困难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才可享受六个半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女职工“三期”的待遇都是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而言,对于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是不适用的。 

    在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可以用什么办法得到救济?根据有关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对受理申诉的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愿所在的女同胞都能大胆对单位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批评和指正,必要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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