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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成立的公司工作要小心!

2005/02/28 00:00 来源:

......

 问题: 

    我于2004年4月进入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担任市场总监一职,彼时公司一共不到10人,我没有任何手下。当时公司为尽快推出网站让大家加班加点,有几次甚至加到第二天凌晨3点左右,所以并未开展业务。 

    公司真正开始开展业务是8月底,9月总经理将公司总编辑辞退了,理由是他不能胜任该工作。我后来听说,当天下午我本也会被同样辞退,当时由于我公事外出,所以公司没有给我谈辞退事宜。 

    国庆节后第一天公司行政就找我谈话,提出“由于我没有完成预期的目标,以及没有起到主管的作用,将我的月薪降到2000元/月(当时我的月薪是3800元/月),并从市场总监一职降为市场业务代表”。对此我很不能理解,公司要辞退我就直说,为什么要采用这样的手段逼我自己走人呢? 

    更令人不能接受的是,公司至今为止还没有正式成立,而当初我进公司时总经理承诺公司将会一个月内成立。因此我们没有劳动合同,公司更没有为我们办理四金。总经理当时承诺我试用期为一个月,可直到现在我一直拿的是试用期工资!公司的其他同事情况也都与我相同。 

    请问如果我自己辞职,公司应该做什么样的补偿? 如果公司辞退我,又该是如何的补偿? 如果我要上告,该采取怎样的步骤?胜算如何?谢谢。 

网友:brucezh



    [特约顾问苗其巍答复:] 

    我们撇开所有公司对提问者降职降薪的行为不谈,单单针对公司没有成立这一事实,就会引出很大的问题来。这些问题对于员工非常不利。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劳动用工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的特点之一就是一方是用人单位,而一方是个人,用人单位对个人有一定的管理权,而个人则隶属于用人单位。因此劳动关系并不是双方完全平等,也正因为如此,劳动法对劳动者作了适当的倾斜性保护。 

    提问者的单位虽然已经具有了公司的部门设置,但是在法律上,由于它还未成立,所以并不是一个能够独立承担权利义务的法人,无论总经理如何承诺,都无法改变其实际的状态!在整个公司里,并没有形成一种劳动关系所必须的用人单位与个人的联系。缺乏了这一根本,基于劳动关系的试用期、社会保险、加班等保护只能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那提问者怎么处理自己遇见的问题呢?由于公司没有成立,那公司里的人只能视为是总经理雇来完成任务的人,这是民法上的雇佣关系。雇佣关系不使用劳动法,因此劳动法上特别针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也就无法用到提问者身上。更糟糕的是提问者没有与公司签过合同,所有的条件只是口头承诺,要保护自己的权益难度很大。 

    如果你也是去一家尚未成立的公司,那必须谨慎!首先要观察一下公司的运营是否有保证,是否能够在短期内正式成立;其次一定要签订合同,以免口头承诺无法兑现!(完)

 

编辑: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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