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也要遵守劳动法

2004-12-29 00:00
问题: 

    我现在已向公司(国有)申请辞职,项目经理以任务重为由拒绝批准(辞职中需拿到人事部开出的表单到各个相关部门签字)。 请问到一个月之后即1月20日能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拿到退工单和劳动手册? 

    谢谢回答,万分感谢 ! 

                                           Thanks 

    [特约顾问苗其巍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是法律对于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辞职的要求。请特别注意的是,法律中使用了“通知”一词,这是一个单方面的行为,并不需要被通知人作出任何回应。员工只需要通知到用人单位,自己要辞职,无论用人单位同意与否,有什么任务,在三十天后,员工可以离职。当然在这过程中,应该做好交接手续,用人单位不接受的除外。 

    提问者强调了他们公司是国有企业。熟悉劳动法的朋友知道,在劳动关系这个问题上,我们国家并没有做到一致。事业单位大部分员工、国家公务员等都不在劳动法的规范范围之内!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一般来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与员工的关系称为聘用关系,这是沿袭了在我国有深远历史的干部与群众的说法而设立的,也可以说是我国的国情决定的特殊制度。不过,仔细阅读该法条可以理解,国有企业员工还是属于劳动法的规范范围,他对应了“企业”这一词语。除非存在国家公务员或其他身份的人委派的国有企业内工作的情况,绝大多数的国企员工还是能够按照劳动法解决问题的。提问者我想也应该能适用上面我们说到的辞职规定。 

    当然辞职时还需要注意一点,你得有证据证明你书面通知了单位才行,不然单位可要算你旷工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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