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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埠进京:档案怎么落 社保如何转

2004/12/20 00:00 来源: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印发通知,就外埠进京人员普遍关心的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问题向公众作出解释说明。 

    其中关于“档案转移”问题,说明强调,因调动工作进京落户人员,即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正式办理调转关系的进京落户人员,应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应由调动的申报单位在落户30日内将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 

    而由于其他原因进京落户人员,将参照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如果来京前有用人单位,来京后失业的进京落户人员应由用人单位为其出具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以及《失业保险登记证》,并将其档案于落户后30日内移交进京落户人员户籍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接到档案7日内,将档案转移到其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部门管理。 

    如果来京前已经失业的进京落户人员,来京后无论是否继续失业都应先由其原档案管理部门按上述程序办理档案转移。 

    而来京前未建立过档案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进京落户人员,落户后可向户籍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建立档案申请。 

    关于档案转移程序问题,北京则明确,在跨省市转移档案时,应由进京落户人员原户籍所在地县及相当于县以上的劳动保障部门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非本人)将档案转到调入的工作单位;进京落户的失业人员将档案转到户籍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 

    对于外埠进京落户人员普遍关心的另一个焦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问题,通知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范围内的进京落户人员,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在北京市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在外埠工作期间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可与在北京市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而已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进京落户人员,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这类人员按照原所在地的规定,享受原所在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则规定,因调动工作进京落户人员调入北京市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由其原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并注明累计缴费时间。调入60日内,用人单位到其参统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失业保险费接续手续。按本市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进京落户人员,转入前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而由于其他原因进京落户人员,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到其户籍所在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进京落户人员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并按本市有关规定享受促进就业优惠政策。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北京市也明确,因调动工作进京落户人员,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在北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其在外埠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与在本市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而已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进京落户人员,不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不享受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类人员按照原所在地的规定,享受原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介绍,在国家未出台相关政策之前,进京落户人员的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按照上述的规定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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