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职员可提前五年退休 待遇用社保金支付

2004-12-06 00:00

   深圳市职员制度即将于2005年1月1日起实行,相关的配套制度也陆续出台。 

   据报道,11月29日,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社会保障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和原来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变化不大,最大的不同在于职员退休条件有所变化:男女职员均可以提前5年退休。 

  《暂行规定》和原来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的最大不同在于职员退休条件有所变化。《暂行规定》第51条规定,职员符合下面两个条件之一的,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作年限满20年的;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者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并报市人事局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根据《暂行规定》,职员退休退职仍执行国家、省和市原事业单位退休退职制度。职员退休待遇由退休费、物价补贴、住房补贴三部分组成,所需费用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 

  规定实施以后办理退休的职员,其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和计算办法仍执行现行规定,但基础性养老金按退休时上年度本市事业单位职员月平均档案工资的25%计算,由原经费渠道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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