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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统一认识做好水泥产能置换工作

2018/08/14 13:47 来源:中国水泥网特约评论员 冉冉

近日,工信部办公厅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联合下发《严肃产能置换严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新增产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两委办公厅就严肃产能置换,防止新增水泥、平板玻璃产能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近日,工信部办公厅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联合下发《严肃产能置换严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新增产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两委办公厅就严肃产能置换,防止新增水泥、平板玻璃产能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对当前水泥行业形势应如何判断,《通知》指出,(一方面)水泥、平板玻璃行业面貌发生很大变化,经济运行质量明显提高。(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出现了新上产能项目的苗头性问题。苗头是指略微显露出趋势或情况。应该说是刚有或刚有倾向,需要加以防范。

  如何防范,《通知》要求各地主管部门,从提高认识坚决禁止新增产能、源头把关严禁备案新增产能项目、认真细致从严审核产能置换方案和强化监管确保产能置换方案执行到位等四个方面着手。

  对确有必要新建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水泥平板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17〕337号)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建设项目在备案时,需持有经当地省级工信主管部门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按《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规定,不得将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已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无生产许可的水泥熟料产能或将去年及以前年份公告关停退出的产能作为置换产能。项目业主需将经当地省级工信主管部门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作为项目报备必须文件。

  《通知》要求各地工信主管部门从溯清产能指标源头要求,按年度更新并公告本地区水泥熟料生产线清单。这就明确了进入清单的生产线产能才有资格用作产能置换。对项目业主报送的拟建项目的产能置换方案,除要求业主承诺真实无虚假外,还需到现场核实查验。要细致甄别置换方案,核实所用产能指标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在没有甄别清楚之前,不得予以公示。对于跨省开展产能置换的项目,《通知》增加了公示前听证会程序,即公示前应由项目建设地省级主管部门委托全国性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召开听证会。

  《通知》要求各地工信主管部门全面跟踪拟建项目动态,对建设项目认真落实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责任。新项目建成试生产前,督促有关企业按承诺,及时关停用于置换的产能、并在投产后的一年之内拆除和退出,并需向社会公告。对于置换产能已经提前关停退出的,即业内所指已经处在关停状态的产能,也要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在事后监管时,要求各地工信主管部门组织查验新生产装置的实际生产能力,一旦发现项目存在“批小建大”的失信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整改,整改到位前不得擅自点火投产。这中间,往往有设计单位参与弄虚作假,也应将其认定为设计失信行为,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通知》要求各地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之前,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已经下发《关于畅通举报渠道强化落后产能和产能违规置换查处的通知》(工信厅产业〔2018〕55号)。对全国及各地举报渠道已全面公开,对接到举报后的核查和依法依规处置做出了明确规定。

  《通知》明确,对弄虚作假、不落实已公告产能置换方案、违规新增产能的企业,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从严处罚,并提请有关方面联合惩戒。联合惩戒就是让违规失信者寸步难行。

  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此时由两部委办公厅联合下发《严肃产能置换严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新增产能的通知》很及时,对统一业内对产能置换的认识,做好产能置换工作将起到积极作用。

编辑:俞垚伊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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