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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红黑名单制度全面推行——守法诚信企业的期盼

2018/03/21 11:35 来源:中国水泥网特约评论员 冉冉

水泥行业对于红黑名单并不陌生。进入安全生产、环保黑名单水泥企业有过多家,当前,仍有几家还在失信联合惩戒有效期内。这几家列入黑名单依据主要是受到了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去年10月国家发改委和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提出,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即简称的“红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完善守法诚信褒奖和违法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管理工作提出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根据相关主体的诚信度,分别实施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联合奖惩措施。对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失信主体,可列入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即简称“重点关注名单”),加强监管。

  红黑名单认定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是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相关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

  二是刑事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反映主体诚信状况的信息;

  三是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决的信息;

  四是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掌握的相关主体受表彰奖励等信息;

  五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可作为红黑名单认定依据的其他信息。

  水泥行业对于红黑名单并不陌生。进入安全生产、环保黑名单水泥企业有过多家,当前,仍有几家还在失信联合惩戒有效期内。这几家列入黑名单依据主要是受到了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文件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和守信联合激励对象认定程序上明确要求,“黑名单”形成后,应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领域“红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如“黑名单”主体之前已被列入“红名单”,应将其从相关“红名单”中删除。依据认定标准生成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初步红名单,并将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的各领域“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黑名单”的主体不被列入“红名单”。也就是说,又红又黑局面不可能再出现,即列入了一个部门(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不可能在另一部门(领域)还能享受着守信联合激励。今年已有一家水泥企业列入了安全生产黑名单,如果该水泥企业列在其他领域红名单内的话,则要通过比对,将其从红名单中予以删除,不能再享受到激励。

  除政府部门依据名单实施联合奖惩外,鼓励社会力量协同参与联合奖惩。向各类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开放全国联合奖惩对象名单数据库信息。鼓励各类社会机构查询使用红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主体实施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对列入“红名单”的主体建立“绿色通道”,优先提供服务便利,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

  对列入“黑名单”的主体惩戒囊括了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确实做到了在市场中、行业内、社会上方方面面受到全方位约束,可以说“寸步难行”。

  对列入“红名单”的主体可形象地形容为享受到“VIP”服务,可以说“畅通无阻”。

  对于处在诚信“灰色”地带主体,即在重点领域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相关主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对列入重点关注名单主体依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适应的失信联合惩戒。这意味着,其受到失信联合惩戒的力度比黑名单的只是轻一些而言。认定部门要向其发出警示并提示重点关注有效期。如果有在3个以上不同的重点领域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话,该主体将转入“大数据警示名单”,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出预警。如重点关注名单主体在有效期内发生严重失信行为,则将按照“黑名单”认定标准,及时“升格”转入“黑名单”。

  今年1月,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了两个工作的时间节点。一是已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领域,应于2018年3月底前发布第一批红黑名单。二是目前尚未签署联合奖惩备忘录的领域,相关主管(监管)部门应于2018年6月底前签署备忘录,并同步出台配套的实施意见、同步发布第一批红黑名单。

  前年5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指导思想。这项工作现正在有条不紊推进中,让守信者真正受益、失信者真正受限的日子即将真正到来,这也是广大守法诚信水泥企业的期盼。

编辑:祝嫣然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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