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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再读《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 法律风险高的协会价格行为真不少

2017/09/29 13:31 来源:中国水泥网特约评论员 冉冉

国家发改委发布《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对行业协会从事的可能违反《价格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的价格行为的风险予以提示。......

  今年7月,国家发改委发布《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2017年第6号公告),以进一步引导行业协会在促进行业、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平竞争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对行业协会从事的可能违反《价格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的价格行为的风险予以提示。对于存在很大法律风险的价格行为理应规避。

  《指南》旗帜鲜明指出,行业协会发布价格信息,可能对社会公众的价格预期和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产生影响,法律风险较大。如何衡量行业协会发布价格信息的行为面临法律风险的程度,《指南》给出了四条原则。其中第(二)条是,相关市场集中度越高,行业协会发布相关市场内市场份额较大的企业将要执行的价格、价格政策或者定价策略,对公众的价格预期影响越大。第(四)条是,行业协会对行业内经营者管控能力越强,行业协会发布关于价格必将或者极有可能上涨或者下跌的趋势分析,对公众的价格预期影响越大。

  《指南》毫不含糊指出,行业协会发布价格信息,容易引导行业内经营者之间达成价格垄断协议,存在很大法律风险。这就告诉我们,发布价格信息行为基本不可取,尽管各种价格行为面临的法律风险程度不同。《指南》以比较方式阐明,相比发布历史的、行业综合性、公开收集到的价格信息,发布现行的或者将来的价格信息,发布某一经营者、某一产品的价格信息,发布经营者难以收集的价格信息,导致行业内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法律风险更大。这就清楚告诉我们,行业协会以其所处身份、地位发布(任何)价格信息都存在一定的风险,即使是为企业提供从公开渠道收集的,本行业历史的、公开的价格信息。

  《指南》指出,行业内生产经营成本越稳定,行业集中度越高,越可能受到行业内经营者近期发生的成本、价格信息的影响。行业协会发布行业内经营者近期发生的生产成本、销售报价、成交价格等价格信息,容易引发价格垄断协议的达成。这同样清楚告诉我们,为企业提供成本变动信息和分析预测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指南》对行业协会从事以下七种价格行为,指出其具有明显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法律风险极高。

  (一)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

  (二)组织交换会员之间的价格信息,将价格信息在会员或者行业内其他经营者之间相互通报。

  (三)通过统一优惠条件或者期限的方式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

  (四)发布行业内指导价、基准价、参考价、推荐价等具有引导性的价格。

  (五)以公布价格计算公式的方式对成本构成、利润率等因素予以限定。

  (六)制定具有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

  (七)通过行业内惩戒机制保证或者促进经营者实施价格垄断协议。

  《指南》对行业协会从事以下四种价格行为,指出其将严重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法律风险极高:

  (一)捏造、散布本行业的涨价信息,推动本行业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二)捏造、散布本行业的上下游行业的涨价信息,间接推动本行业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三)捏造、散布本行业的生产经营成本上涨信息,推动本行业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四)组织或者引导会员或者本行业的其他经营者在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或者通过制定行业标准等方式对会员的商品库存数量、存储周期等库存管理作出规定,推动本行业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当前,明显值得业内关注的是(新出现)“秋储”。过去北方有“冬储”,现在,采暖期实施错峰生产,据到北方一些企业的人士介绍,不少企业正抓紧秋天,正新建或扩大熟料存储设施,以求增加熟料存储数量,加长存储周期。或这是企业各自行为,难道协会不知道这些已是不太正常的与产品价格有关联的生产行为!

  如协会只是不得组织水泥企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制定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等;组织水泥企业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组织水泥企业达成或者实施价格垄断协议之外的其他垄断行为似是远不够的。

  就在前天,国家发改委官网政策研究室子站发布“18家聚氯乙烯树脂经营者实施价格垄断被依法查处”的消息。消息称,2016年3月至12月期间,涉案企业以“西北氯碱联合体”的名义先后召开6次会议,交流市场行情、讨论产量销量,并通过微信群达成了13次价格垄断协议,共同联手推高了PVC售价。其中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作为“秘书长单位”和“理事长单位”,先后牵头组织了“西北氯碱联合体”的6次会议,并通过微信群多次主动提议涨价,在案件中起主导作用。其它16家涉案企业参加了“西北氯碱联合体”会议,并在微信群中响应、支持上述两家牵头单位发出的涨价提议。在实际销售过程中,所有涉案企业均实施了达成的垄断协议。

  “西北氯碱联合体”或许不是登记合规的社会团体法人,如是这样,那此时合规的社会团体法人在干吗?怎么不提示会员不得利用行业协会作为平台,相互之间交换价格、成本信息或者协调价格政策?怎么没发现会员之间相互商讨价格、交流价格信息时,及时予以制止?怎么没对会员违反价格、反垄断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采取告诫、行业内通报、公开谴责等手段予以制止?

  现在,在有众多企业家担任行业协会理事长情况下,理事长或轮值理事长企业更要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不能利用所谓“秘书长单位”、“理事长单位”组织经营者实施价格垄断。社团同样需实施法定代表人述职、主要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指南》明确,行业协会从事了本指南提示的具有法律风险的行为,执法部门会依法开展调查并实施行政处罚。经营者在行业协会组织下从事了本指南提示的具有法律风险的行为的,其法律责任不因行业协会承担法律责任而减轻,其中起牵头、组织作用的经营者还将面临从重处罚。协会、参加协会的企业都不应有《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提示的具有法律风险的行为。

编辑:李璇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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