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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水泥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也当维护

2016/08/09 11:50 来源:中国水泥网特约评论员 冉冉

当在规划新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时,应经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对在该区域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对中国水泥厂铁路运输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进行分析评估。如需采取相应措施,则也应在新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建设之中同时实施。......

  当前,有环境污染被整治的报道蛮吸引眼球。近日,就有一条南京主流媒体刊发的题为“中国水泥厂货运铁路噪音扰民 被责令限时运行”的报道,因“扰民”而引人关注。报道称,中国水泥厂配套窄轨小铁路始建于上世纪60年代初,多年来一直从江宁汤山的孔山石矿运送配料至中国水泥厂。随着近年来周边住宅及商业配套建筑逐步增多,各种环境矛盾开始显现。虽然中国水泥厂运货小铁路噪声并未超过国家仍在执行的1990年规定的老铁路标准,但考虑国家2011年后新建铁路白天70分贝、晚上60分贝的修订标准,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责令中国水泥厂从即日起停止该铁路的晚间运行,运行时间调整为上午7点半至晚间7点;并采取路经居民区降速降噪、实施线路封闭化改造方案等措施,维护沿线居民合法的环境权益。

  从报道可知,中国水泥厂运货小铁路建设在先,而在其周边住宅及商业配套建筑的出现是近年来的事。在城镇化推进中原本不存在的环境矛盾开始显现也是必然的事,问题是如何事先减少矛盾的发生却被忽视。当在规划新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时,应经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对在该区域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对中国水泥厂铁路运输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进行分析评估。如需采取相应措施,则也应在新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建设之中同时实施。

  如果铁路项目建设在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穿越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的铁路,因铁路机车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的规划。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如果铁路项目建成在先,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规划在后,则应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对已存在(符合标准规定限值)的铁路机车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需不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就该有说法。如需采取措施,其投资该由谁出也应有个说法。总不能建了之后,既成了事实,再对原铁路经营者“算帐”吧。 开发商却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将矛盾集中到了铁路经营者身上。这样的做法既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显得有点不太“地道”。 难道提出的“实施线路封闭化改造方案”所需的投资该由中国水泥厂出?

  这使人不得不想起2014年,该市有过“新房就要交付墙外水泥厂还在生产 红头文件也不管用”的报道。把本应将板桥水泥厂停产或转产的条件作为(住宅)开发前置条件的事项,把本应由开发商计入开发成本的事项,有机构(以红头文件)越位替水泥厂作主了。由于(新建)住宅与(现还存在)水泥厂距离不符合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环保部门不予验收。购房者一肚子苦水,开发商却没什么事,水泥厂却代人受过。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此事件不能仅以责令中国水泥厂该如何如何就完事了,理应会同镇江市往前追溯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建设程序是否合规,协调实施封闭化改造的资金由谁出或如何合理分担到开发商,需给生产经营者一个合情合理的交代。维护沿线居民合法的环境权益固然很有必要,但维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也实属必要。

编辑:武文博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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