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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水泥企业超标排放必受惩治

2015/09/16 13:26 来源:中国水泥网特约评论员 冉冉

自新环保法实施以来,环保部门积极使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以及移送行政拘留等处罚手段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并与司法机关配合联动,惩治环境犯罪。......

  近日环保部网站发布“全国《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执行情况”环境政务管理信息新闻。称环保部向媒体通报了2015年1月~7月《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在全国的执行情况。自新环保法实施以来,环保部门积极使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以及移送行政拘留等处罚手段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并与司法机关配合联动,惩治环境犯罪。根据1~7月调度情况,全国范围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共348件,罚款数额达28203.42万元;实施查封、扣押案件共2065件;实施限产、停产案件共1347件;移送行政拘留共927起,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共863件。

  新闻内容附有全国2015年1-7月执行情况区域分布表,但没有将各类案件分行业进行的统计表,所以看不出水泥企业涉及环境违法案件的详细情况。但在作为附件2的典型案例共披露了5个不同类别环境违法案例,其中第2个是作为实施限制生产的典型案例,即福建省南平市对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实施限制生产。被实施限制生产的对象是福建南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称,2015 年3 月,南平市环境保护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福建南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粉尘污染问题。2015 年3 月27 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该企业1 条生产线正常生产,经现场监测,发现该企业5 个废气排放口颗粒物超过了福建省规定的排放标准(该企业废气执行《福建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1-2013 中表2 的排放标准)。

  福建省修订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比国标早。在实施时间上,省标规定,对新建企业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对现有生产线各生产设备(设施)排气筒中的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从2014年1月1日起不得超过标准规定的限值(即表2)。对现有企业给了10个月的过渡期。从对颗粒物要求,先期制订的省标与后修订的国标等同,从这意义上看,福建省水泥企业相当于提前了1年半执行了新国标(相关内容)。

  环保执法人员是在接到群众投诉后,在今年3 月27 日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监测,发现该企业5 个废气排放口颗粒物超标。案情并未公布超标具体数值,估计按旧国标,检查时间还在现有企业执行新标准的过渡期内,也许是合格的。

  新旧环保法第十条都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因此,福建省水泥企业应执行省标。

  根据修订后环保法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南平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5月28日对南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下达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责令该公司限制生产三个月,即从2015年6月1日至8月31日停止现有两台磨机中一台的运行;并限期治理,在8月31日前完善废气处理设施。之后,南平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7月2日对该企业做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南平水泥在接到限制生产决定书后,执行了限产整改,态度是端正的。如不这样做的话,按新修订的环保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国务院41号文件明确要求,对(产能过剩行业)强化环保硬约束监督管理。对污染物排放超标企业实施限产、停产等措施。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强化执法监督检查,曝光环境违法企业名单,加大处罚力度,责令限期整改。这一对水泥企业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作为实施限制生产的典型案例给业内的警示是,企业对于执行国家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必须要提高到遵守法律的高度去认识,对于当地如有比国标更严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时,企业也必须要同样提高到遵守法律的高度去执行。企业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为必受惩治。

编辑:张晓烨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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