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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提请常委会二次审议

2015/06/25 15:07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今天起至7月1日在北京举行。根据会议议程,24日的第一次全体会议将听取多部法律修正案(草案)、法律修订草案、议案说明、报告等,其中,备受各界关注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此次提请大会进行二次审议。......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今天起至7月1日在北京举行。根据会议议程,24日的第一次全体会议将听取多部法律修正案(草案)、法律修订草案、议案说明、报告等,其中,备受各界关注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此次提请大会进行二次审议。

  据了解,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历经本次常委会于2014年12月26日召开的第十二次会议初审后,得到了“总体赞成”的评价,认为防治大气污染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是必要的,修订草案从现行的66条扩至100条,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制度和措施,回应了社会关切。但参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修订草案仍有进一步修改的空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宝树24日下午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大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指出,修订草案在初次审议后,经过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单位、高校、行业协会,以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后,形成了九个方面的修改意见。涉及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环境质量达标制度、排污单位监控、燃煤污染、燃油污染、机动车限行、扬尘污染、农业生产污染以及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处罚等内容。

  针对修订草案对未达标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有关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呼吁完善限期达标规划的考核监督机制,以强化这一制度的作用。孙宝树介绍,二次审议稿新增了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各省、自治区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其他城市的达标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报告有关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达标规划的执行情况等规定。

  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有排污单位逃避监管,私自改动监测设备的问题,二次审议稿增加了对该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并强化了重点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的责任。

  而对于长期备受诟病的燃煤污染和燃油污染,孙宝树表示,二次审议稿重视做好煤炭减量化和清洁化利用。其中,除提高洗选比例、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清洁型煤外,还增加了有关地方政府对不能达标排放燃煤供热锅炉限期拆除的规定,同时强调了县级以上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会同环境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燃油污染是雾霾的重要成因,建议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并引导社会公众减少机动车出行中的污染排放。”孙宝树说,二次审议稿新增了鼓励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情况下熄灭发动机、有关重型柴油车等安装污染按控制装置、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等规定。

  另外,就当前已在多地实施的机动车限行政策,孙宝树说,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一直以来,对有关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偏弱是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因此,修订草案大幅提升了罚款幅度,孙宝树介绍,二次审议稿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在修订草案中目前罚款幅度过大易造成裁量权滥用的问题予以细化,新增了针对义务性规定明确的相应法律责任。

  此外,当天的全体会议还听取了第三次提请审议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第二次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首次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议案的说明等内容。

编辑:赵双双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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