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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产业政策已明确规定淘汰生产工艺还要按监管部门分类重复明确?

2015/05/21 16:10 来源:中国水泥网特约评论员 冉冉

在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已有明确规定的,本应严格执行就是了,而此次公告《高耗水工艺、技术和装备淘汰目录(第一批)》关于建材部分及围绕所做的(长达3年)工作是否值得?似没必要添上此“足”!......

  昨天(5月20日)看到工信部网站一则工业和信息化部 水利部 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公告《高耗水工艺、技术和装备淘汰目录(第一批)》。公告称,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加快淘汰高耗水工艺技术和落后装备,提升工业用水效率,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编制完成了《高耗水工艺、技术和装备淘汰目录(第一批)》。经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现予以公告。

  《淘汰目录(第一批)》涉及了钢铁、纺织、造纸和建材四大行业共16项工艺技术。其中建材有1项为水泥湿法窑,淘汰理由是该工艺需耗水量大,水分蒸发又大量耗能。淘汰时限为2015年12月。

  从公告看,制订《淘汰目录》似乎很不容易,从2012年1月12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到2015年5月4日三部门下发《高耗水工艺、技术和装备淘汰目录(第一批)》,历时达3年之多。

  在国务院下发文件中明确要求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其中有一项为严格实施取水许可。规定有,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湿法窑已经列入建材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湿法窑列在建材限制类生产工艺装备)。按产业政策文件规定,未标淘汰期限或淘汰计划的条目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立即淘汰”还需要“经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现予以公告”这样挺“认真”地走趟场子!

  从现实情况看,3月23日工信部公告广东省在建水泥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置换202台淘汰水泥窑,其中196台立窑,中空窑6台。1月26日工信部公告四川6个在建水泥项目产能置换方案中置换53台淘汰水泥窑,其中46条立窑,生产特种水泥湿法窑2条,其他5条。5月11日湖北省经信委关于湖北京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水泥熟料结构调整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的公告中,置换的是规模较小的新型干法水泥窑2条。作为普通水泥生产的湿法窑在建材行业似已淡出,也无置换可言。上述屈指可数的2条湿法窑的淘汰也早已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年第35号公告。

  李总理5月12日在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要求,创新监管机制和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实行综合监管和执法。抓紧建立统一的监管平台,把部门间关联的监管事项都放到平台上来,同时清理整合各类行政执法队伍,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让几个“大盖帽”合成一个“大盖帽”,形成监管和执法合力,避免交叉重复或留空白死角。推进“智能”监管。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模式。加快部门之间、上下之间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互联互通,打破“信息孤岛”。

  在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已有明确规定的,本应严格执行就是了,而此次公告《高耗水工艺、技术和装备淘汰目录(第一批)》关于建材部分及围绕所做的(长达3年)工作是否值得?似没必要添上此“足”!

编辑:张晓烨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本文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水泥网立场。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news@ccement.com。(转载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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