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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水泥企业应立即着手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2015/01/04 14:15 来源:中国水泥网特约评论员 冉冉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现在《公开办法》已经施行,每个水泥企业应该审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或健全了没有?设有机构专门负责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了没有?这应是水泥企业执行新修订《环境保护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新修订《环境保护法》将从今年1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部在去年年底前,密集出台了多个配套法规,其中之一是以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发布的今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公开办法》)。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是法定的义务,也必须接受社会监督。按《公开办法》规定,属于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列入重点排污单位。按2013年年底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下发2014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确定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共有14410家,其中废气企业3865家。在废气企业中,水泥企业有 444家,占11.5%。预计2015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水泥企业不会低于此数范围。而这仅指中央政府一级确定的重点监控水泥企业,重点监控企业还应包括省级、设区市级政府所确定的重点监控企业。因此,列入重点排污单位的水泥企业数应可能远大于444家。

  《公开办法》明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及政府部门环境监管信息,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这就表示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的行为与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挂上了钩。去年,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制定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而就在上月,人民银行与环保部、税务总局等单位签署征信系统信息采集合作文件。在采集环保信息方面,环保部将在部一级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两类执法信息向征信系统实时传送基础上,逐步扩大信息传送范围,并逐步实现全国省、市、县各级环保部门环境执法信息的传送。试想一下,不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企业的环境行为不会被看好,其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也不可能评价为环保诚信企业或环保良好企业,而很有可能滑入环保警示企业,甚至环保不良企业。在实现了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后,守信企业将处处受益、而失信企业只能落到寸步难行。

  《公开办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的九十日内公开环境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必须提到守法高度,牢记90天的时间期限,烙在企业必须按时完成的工作事项之中。

  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公开的环境信息内容规定有:(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除此以外,务必要注意的是,《公开办法》还规定,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即按2014年国家重点监控444家水泥企业为例,还要公开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公开办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方式中一种或几种方式公开环境信息:(一)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三)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四)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应该说,选择公开环境信息方式越多种,企业的社会责任印象分也越高。

  如果重点排污单位或不公开或未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或没有按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或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或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公开办法》规定,将有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公开办法》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现在《公开办法》已经施行,每个水泥企业应该审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或健全了没有?设有机构专门负责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了没有?这应是水泥企业执行新修订《环境保护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编辑:武文博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本文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水泥网立场。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news@ccement.com。(转载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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